2022年10月24日,蝉街商厦业主委员会张贴《公示》,拟聘请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王一伟律师为小区物业法律顾问,年法律顾问费1.2万元。针对此事,部分业主强烈反对,特作如下声明: 一、不存在邻里等物业纠纷,没有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在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前,蝉街商厦二十余年并未与其他单位有邻里和物业纠纷。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虽与温州大酒家发生邻里纠纷,但也经法院调解处理完毕。蝉街商厦除与温州大酒家相邻外,其余部分都为公共的道路,产权明晰,界限清楚,不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物业纠纷,没有法律咨询和提供法律服务的需求,故没有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 二、专项维修资金应专款专用,“法律顾问费”不属于法定使用范围。业主委员会是根据《民法典》277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8条成立。该两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业委会管理使用的资金主要是“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是法定的使用范围,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但是“法律顾问费”不属于法定使用范围,也不属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42条),必须要根据业主大会决定才能使用,业主委员会无权擅自决定。 三、“法律顾问费”支出占比极大,存在滥用公共经费谋私情的嫌疑。蝉街商厦作为一个老旧小区,建筑物墙体和顶楼老化漏水严重,配套设施极其落后,专项维修资金需求和缺口都很大。但却单项支出与物业维修无关的1.2万元,必然侵占了公共维修资金,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另外,法律顾问只提供咨询、法律意见方面服务,打官司还要另行收取代理费。如小区没有与其他单位有纠纷事项咨询,就会出现“律师没服务却每年白收1.2万元”的局面,故有“拿公家的钱,当私人的人情”的嫌疑。 四、目无法纪,公然违反《蝉街商厦业主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该财务管理制度第8条明确规定,除业委会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涉及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但是业主委员会的发布公告,却表明,该1.2万元的法律顾问费是“经业委会全体委员表决同意”。业主代表大会和业委会是完全不同的机构,业委会无权决定超过1万元的支出事项。该财务制度是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现在竟然公然违反财务制度,从中可见该届业主委员会目无法纪,胆大妄为,不具备履职的基本法律素质和程序规则意识。另外,该财务规则16条,明确表明“违反上述规定属个人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如上述1.2万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支出,所有业主都有向业委会追责权力,而业委会成员也将共同承担违法支出1.2万费用的责任。 五、恳请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业委会资金使用的监管。《物业管理条例》55条明确规定,小区的收益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54条规定,该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6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6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为此,恳请五马街道办事处等行政机关,审查蝉街商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是否存在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违法问题。另外,当前部分小区业主委员会通过对小区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的经营,掌握着大量的资金,可能存在虚报福利购物券等隐形腐败问题,一并提起区纪委关注此类问题。 另外,由于蝉街商厦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可能存在违规使用资金的问题,前天,又有业主委员会成员在群里公开发表声明,辞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图文附后)
抄送:中共鹿城区纪委、五马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前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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