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政府网站发布《温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内容透露,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此后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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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为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温州个体经济发展较早、业态活跃。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约占总人口的20.5%,他们对于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着不同程度的需求。《征求意见稿》旨在扩大住房公积金受益群体,运用住房公积金筹集、融通住房资金的功能,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基本住房问题,助推温州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市域样板。
该《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管理、提取管理、贷款管理等内容。采取自愿缴存、协议缴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配缴人”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缴费基数可在温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区间自主申报,缴存比例在10%至24%自主选择,其中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应按协议约定参加年度调整。如果灵活缴存人未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个人账户中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职工缴存的),每年可获得住房公积金缴存补贴。
在提取管理上,除终止自愿缴存提取外,灵活缴存人申请住房消费事项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未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不得提取。已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本市“留存余额”政策,其住房公积金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值得一提的是,灵活缴存人租赁住房可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支付租金业务,自动按月提取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支付房租。
关于贷款管理,灵活缴存人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手续按照本市现有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违约责任作出规定,灵活缴存人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再继续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的,以及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等欺骗手段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10月27日,反馈意见可填写《公开征求意见表》后发送至邮箱:wzzfgjj@163,联系人及电话:0577-8899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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