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反映,称五马街道瓦市巷有人将建筑垃圾倒入到生活垃圾桶里。 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建筑垃圾是一家店面装修所产生的,为了省钱省事,店主直接将木板、石板等建筑废弃料倒入路边绿色易腐生活垃圾桶中,导致垃圾车无法清运处理。 经调查核实,该店主对其违规行为供认不讳,执法人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其进行立案处罚。经过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当事人认识到自己倾倒的错误行为,表示今后绝对不会再发生此类事情。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此温馨提醒广大市民,生活垃圾桶不能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倾倒建筑垃圾不但破坏环境,使环卫工人清运费力,而且容易导致垃圾箱破损。市民如有倾倒需要,请将建筑垃圾倾倒到指定地点,并联系正规清运单位清运。 普法小贴士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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