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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鹿城区发布了《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细则》的规定,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协议的,方可适用房票政策,并给予发放购房房票。
可购房源类型有商定商品房、政府统筹房两类,房票中会载明可购的房源类型,其中政府统筹房仅限于住宅。
新政策最大的亮点,在于允许“使用人变更一次”,即被征收人作为房票使用人领取房票后,尚未使用且仍在有效期限内的,经被征收人和受让人共同申请,提交房票安置权益转让协议及协议公证书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通过后,可进行房票使用人变更(仅限一次)。
这跟之前的房票安置实行实名制,不得买卖、抵押、非法套现、非直系亲属间不得转让的政策,有很大的突破。
这也意味着,经过申请和批准,房票可以允许转让一次。赋予房票一定的流动性,这不仅让急需资金的拆迁户及时套现,也能让买走房票的购房者变相享受购房优惠,有利于推动活跃市场和库存去化。
可见,房票不再仅限本人使用,允许转让一次,成为本次《细则》对房票安置政策的一大亮点,将对推动房票安置政策实施和活跃二手市场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当然,《征求意见稿》虽非定稿,但通常与最终发布的方案八九不离十,具有很大的参考意义。因此,对接下来将面临拆迁、有购房计划的市民,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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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可允许转让一次外,最新房票安置政策还有以下几大亮点:
房源类型:
此轮政策调整后,不再要求被征收人签约时即选择购买的房源类型,房票使用人领取房票后可根据房源情况及住房需求,按照房票中载明的可购房源类型购买所需房源。
房票补助:
为提高房票政策奖励优惠力度,拉近征收补偿安置权益与市场商品房价值的差距,根据被征收房屋权益金额量化方式和房票使用人购买房源的不同,给予房票补助。
房票补助不纳入票面金额,不计算利息,购房时与票面金额同步使用,到期未使用的自行失效且不可申领货币。
房票利息:
规定票面金额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送审稿细化规定了利息在票面金额使用完毕或有效期届满后一次性计付,且房票到期后仍未使用的票面金额中的房票奖励部分不计息。
选房方式: 在票面金额和购房补贴未使用完毕前,购买统筹住宅安置房不设面积档次也不限购买套数,直至房票失效丧失购房资格。
购房补贴:
购买政府统筹房的可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不纳入票面金额,不计算利息,到期未使用的自行失效且不可申领货币。不过,购买区级国有企业批量收购的预售、现售住宅商品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从以上内容看,本次《细则》给予了拆迁户更充分时间来考虑住房需求,无需在拆迁签约时就被限定,选择余地也更大。
同时,政府统筹房源中还新增了区级国有企业批量收购的预售、现售住宅商品房,包括麓城荟、云中墅等在售新盘,一般来讲在小区品质、户型设计、物业管理、居住群体等方面,较纯安置房更具优势,也成为拆迁户的新选择,只是不享受购房补贴。
03
总体来看,此次鹿城区的房票政策有较大的变化,总体上朝着更灵活的方向前进。也将有利于房票制度更好地推广、实施,并对楼市产生积极影响。
今年6月,市住建局发布的“温15条”支持合理住房需求的阶段性政策中,提出“利用房票加速拆迁安置等”,要求原则上全面停止安置房新建,推进房屋征收房票政策全覆盖。
落实政府商定房票购买商品房优惠项目目录。推进房票市区全域流转。推进房票在人才购房补贴、政府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支付等领域的应用。
本次《细则》征求意见稿,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布的。
鹿城区是温州最早推行房票安置的行政区,早在2017年12月就发布了《关于鹿城区实施安置性质住宅商品房购买工作的试行意见》,并于2018年1月12日起施行。
2020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外公开了《关于推进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在市区范围内推行房票制。
可以看出,在房票方面,鹿城区走在其他县(市、区)前面,具有一定的探索意义。本次房票安置的实施细则,虽然由鹿城区率先发布,但部分条款今后不排除在市区全面推广的可能性。
总体来看,本次《细则》一旦实施,不仅利好拆迁户,也或将利好部分购房者,最终对楼市成交起到推动作用。
当然,以上新规仍有待《细则》正式实施,最终解释权也在相关部门,以上解读仅供参考,最终以实际为准。
更多内容,点击左下角“原文链接”,查看《细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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