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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海西镇何某某、杨某某2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该案件的侦办充分展现了我县对违法信访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以及坚决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强大决心。据悉,2009年以来,何某某因反映滩涂使用证等问题,多次组织人员越级上访,并在政府机关拉横幅、静坐,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因寻衅滋事罪,何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后,何某某仍不知悔改,恶意上访,尤其是今年7月开始,何某某等人缠访闹访不断升级,多次煽动组织部分村民前往海西镇政府滋事,并辱骂、威胁、恐吓工作人员,其行为严重扰乱单位正常办公秩序。近年来,我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力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但个别信访人员“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企图通过越级上访、滋事扰序、缠访闹访等牟取不正当利益。
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县已依法处理违法信访人员21人,其中刑事立案4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7人,行政受案4起,行政处罚4人。
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在信访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条例》,依法、逐级、有序、理性表达诉求。任何形式的缠访闹访以及滋事扰序、以访施压、以访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人信息将依法记录保存,还将直接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等。
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信访工作条例》学堂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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