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看似不经意的行为实则侵占、损坏城市道路,不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甚至会造成安全隐患。近期,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了一起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的违法行为。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蒲鞋市街道兴墅路37号前人行道上有3名工人正在搅拌水泥,造成路面污染,且未对来往行人设置任何警示措施。执法人员当即进行制止,并就其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现场勘查,当事人店面装修,为图方便于是在店门口人行道上搅拌起了水泥砂浆,面积长为0.9米,宽为0.5米,计0.45平方米。当事人在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后 公共道路不是私家工地。为图一己便利,在路面上搅拌水泥砂浆的行为不但侵占城市道路,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交通秩序,进行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等违法作业也有损道路甚至会造成安全隐患。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馨提醒,城市道路是公共空间,切莫因一己私利以身试法,脚下的平坦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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