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温龙市监处罚〔2022〕461号;
案件名称:温州佑安医院有限公司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温州佑安医院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陈福生;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21年11月当事人在更美网站上发布广告,标题为“【超声炮】双模式全层抗衰(眼周/法令纹/嘴角纹3选1)……温州佑安医院美傲医疗美容…V认证”,经查证,美傲医疗美容是当事人下属医疗美容科。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上述广告,平均每个广告费用为30.3元,因消费者购买上述广告的所指产品2个,广告费792元,合计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为822.3元,该广告已下架。另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28日因在广告中未使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的行为被我局处以警告的处罚(温龙市监处罚【2022】448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行政处罚内容:经办案单位合议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对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的行为,罚款10000元;二、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罚款138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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