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一起关于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行政处罚案。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处理举报投诉件发现,松台街道勤奋路洗车店门口有人在过道饲养犬只,犬只饲养在公共区域无人看管,让过路行人提心吊胆,随地大小便更是对公共卫生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由于该行为损害了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在现场责令当事人将犬只领回到私人区域,并要求当事人不得再将犬只饲养在公共区域。同时,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整治力度,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依法、文明养犬意识,使市民敢于向身边不文明养犬行为说“不”,进一步营造良好生活环境和文明社会秩序。
普法小贴士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贺他人合法权益。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禁止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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