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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望》杂志曾报道,少数行政宣传标语让人心跳:“该扎不扎,见了就抓”、“放火烧山,牢底坐穿”、“坚决禁止越级上访”、“严厉打击……”,“严禁……违者罚款xx元”,……在这块广袤的大地上,你只要四处走一走,到处都有这类“暴力标语”在张扬着,而且是司空见惯、比比皆是了。
宣传政策、法律,本来是件讲理明性的文明事,何以故作熊虎之状而发豺狼之声呢?一位乡镇的镇长曾振振有辞地说,“这些标语对农村社会管理是有用的”,“有的农民素质低,不懂法不懂政策,不守法还对抗政策,所以先在标语里把违法、对抗政策的严重后果讲到他们害怕,他们才可能听政府的,守法守政策”。 原来在他们眼里,法律不是全体公民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而是吓唬群众的工具。
法律是什么?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其实就是人民公意的表现,它反映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因为相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政府的权力太强大了,稍不留神,就可能对社会造成巨大的伤害,所以,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首先应该是约束政府行为的,是人民规范和监督国家机关行为的有效工具。因此,法律不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恐吓和震慑。
社会研究学者认为,“‘暴力标语’反映一些行政部门和公务员没有摆正主人和公仆的位置”。我以为,社会研究学者仅看到了其中一个侧面;另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们的大批官员、包括司法工作者对于法律的认识,其实还处于“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管子·任法》);“君不出令,则失其为君,民不出粟、米、丝、麻以奉其上,则诛”(韩愈《原道》);“法令者,防民之具也”(《明史·刑法志》)……的蒙昧阶段。
笔者以为,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最具权威的应该是公民的权利。但是,如果这些权利只能按规定动作行使,警察腰里的手铐和官员手里的大印就有可能变成咆哮如雷的斑斓虎、屙金尿银的摇钱树。所以要解决某些官员“素质低,不懂法不懂政策”的问题,只靠教育仍然不够,更应该在制度设计上多下些功夫。
(作者 吴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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