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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夏日气温居高不下,餐饮领域的投诉量逐渐攀升,从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举报热线受理情况来看,涉及餐饮商户油烟扰民、噪音扰民、出店占道经营等问题日渐突出。
针对具体信访投诉,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了整治并取得一定成效,但餐饮“顽疾”多发、易反复的现状,使得实际治理与市民群众的诉求还有差距,也令重复投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期,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市民投诉后,立即派遣执法人员赶赴学院中路某烧烤店进行检查。经现场勘查,该店位于金益组团一层,东侧为餐饮店,西侧为通信店,北侧为学院路,南侧为金益组团小区区间道路,二层为商业房,三层为商业房与住宅混合,四层(包括四层)以上为住宅;该店厨房内产生的油烟经过过滤后从店招上方排出。执法人员初步认定该店在经营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在后续调查中,执法人员分别从温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取了该烧烤店所处大厦的平面图及相邻产权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确定了该烧烤店所处大厦一层用途为商业用地、二层及以上用途为住宅的事实。
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未在规定限期内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烧烤店作出责令当事人关闭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严管居民住宅楼区域的餐饮项目,是从源头掐灭违规燃起的“烟火”气息,对于净化居民区环境、引导餐饮经营单位树立环保意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馨提示,想要从事餐饮服务的店主店铺选址一定要慎重仔细,避免在不合适的地段投资开设餐饮项目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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