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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事故四个责任认定,四改司法证据,请大家看看这个交警是这样处理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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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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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28 13: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一起交通事故四改责任认定,四个司法证据,请大家看看,这个交警是这样处理交通事故的。   2019年4月21日17时许,我驾车从楠溪江沿省道返回乐清,途经永嘉峙口大桥红绿灯路口受导航引导上峙口大桥,大桥连接诸永高速入口,长300多米双向四车道,中间有绿化带隔开。和我同灯次上桥还有一辆路虎车,路虎车是红灯变绿灯起步从右车道上桥,我是绿灯直接过从左车道上桥,在桥头处就超越路虎车,并一直在左车道行驶。发现走错路只能过桥返回,过桥后的四车道中间没有绿化带画着导流线,也没摄像头就想从这掉头。此时由于对向车道有多辆车驶来,就在快到绿化带尽头时减速停车等让。在左车道等让期间,突然被后面的路虎车猛力撞击。路虎车右前角撞击我车左后处,我车被撞旋转90多度并前移近10米撞入导流区。路面留下的移动痕迹清晰可见,路虎车无刹车痕迹。当时二车道空空如也,道路宽直视线良好,没有其它车辆和行人。 碰撞损失:路虎车4S店修理费77724元。我的广本飞度4S店测算修理费4—5万,我的车也不值5万,换了修理厂修理费22595元,二车共计车损100319元。如此大的车损可见路虎车的操作失误。 我目睹路虎车内有二对夫妇和一个小孩,驾驶人沈某是小孩母亲,另一对是沈某闺蜜柯某夫妇(湖北人),车是柯某刚买的二手车还未过户,是开新买的车到楠溪江游玩。沈某同是湖北人,事发时沈某未带驾照,沈某虽有2017年3月领的湖北驾照,但有照无车驾驶技术生疏,是手痒过车瘾上闺蜜的车驾驶,属马路杀手。加之对车不熟识和小儿子坐在后排足以分心,可能是没有及时发现前车减速停车,看到时已到跟前惊惶失措,把油门当刹车加速冲撞,共碰撞我车三次,我车被旋转90多度移动近10米撞入导流区。在空空如也无人无车的二车道,沈某如是正常驾驶,应该随时观察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当看到我车在左车道减速停车时,采取相应措施或走右车道避开,这样就不可能发生如此严重的碰撞。 永嘉交警林某来到事故现场后,没有对事故现场重要痕迹拍照固定,没有询问双方当事人事故情况,不听也不让我主动叙述,不看二车对应受力点撞击痕迹,不看我车被撞入导流区留存路面清晰的痕迹,不看碰撞脱落物位置。说自己处理过很多事故,瞄一眼就知道事故原因——是我“变道”,认为我说的都是推卸责任不愿听。带我到交警队和众交警一起,你一句他一句七嘴八舌哄骗、胁迫我签字认全责,我签字离开后,交警林某又将“变道”改成“有其它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隐瞒我二年不上传到温州交警网。“变道”属违反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其它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属违反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共8款,我完全没违反这二条交规。 按规定对责任认定不服必须在三日内向支队申请复核,三日时间车在4S店还没拆解,无法准确定损,更不知违法行为被交警林某篡改。上级复核部门也不核查事实、不经调查,就轻信交警林某一面之词,凭林某的主观臆断和篡改的违法行为,维持原事故责任认定而草草结案。 交警林某还在2021年3月法庭审理中又二次改变认定,第三次违法行为(1046)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没时间、地点、车牌号,什么都说明不了半张截图。第四次林某再改违法行为“违反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我也没有违反这二条交规。责任认定是司法证据,擅自改变认定就是偷换证据。请问交警林某为什么有四个证据,以那个证据为准?此案我感到莫大冤屈,如今是投诉无门,完全处于走投无路境地。 但我相信邪不压正,不信这位交警林某能一手遮天,坚信正义必定战胜邪恶,共产党领导的法制国家,一定会伸张正义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尊严。请大家评评这个理,恳请大家支持我合法维权,伸张正义和维护法律公平公正跟帖,谢谢大家支持!   当事人: 乐清市民郭星霄,手机号:13505875901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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