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永嘉县长吴 呈 钱公开信:终结权力岂能滥用?
尊敬吴 呈 钱县长:您好!
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老职工周海萍泣诉:
我是一名受党和部队教育多年的党员、转业军人。何其不幸,我成为一名倍受领导歧视的“信访人”!
2004年9月8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滕文龙丧失基本原则,蓄意违反县政府文件规定,在确定经济适用房购置对象时暗箱操作,将理应分给本人的房子指标分给徐霄(系滕文龙战友房管局长徐培春的亲外甥),显失公平公正。2021年12月9日,永嘉县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终结意见书》:“原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存在违规分配经济适用房行为,分配评议过程符合规定,评议结果公正;关于要求解决落实经济适用指标的问题已处理到位。”本人对此有疑义,希望给出合理解释!
疑义一、“打勾投票”的依据在哪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永政办发〔2003〕5号第二条第4款规定:“评议领导小组根据申购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工龄、职称等因素予以评分……。”而滕文龙另搞一套“打勾投票”完全是凭个人关系,根本没有考虑申购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工龄、职称等因素,这与文件核心精神相违背。综观我县108家单位分房,采取“打勾投票”这种极端做法的仅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一家!
疑义二、“公平公正”体现在哪里?
当时,从工龄上比:本人的工龄22年,徐霄的工龄15年;从职称上比:本人是高级工,徐霄是初级工,无论从哪个方面比,本人所有条件均比徐霄优先。2004年10月8日,《温州零距离》作了采访报道,滕文龙良心发现,向媒体公开承认:“这房子按照道理说是应该分给海萍的”(有视频为证)。永政办发〔2003〕5号第二条第5款规定:“民主评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永房改〔2004〕05号第三条规定:“评议结果经所在单位公示7天无异议后于2004年9月10日前上报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滕文龙恰恰相反,执意将公示有异议的评议结果上报县房改办,剥夺了我的复议权利。县房管局长徐培春在明知机关事务管理局分房有异议的情况下,毅然将房子指标落实给亲外甥——徐霄。综观我县所有单位分房,公示有异议的指标都暂缓分配,待妥善处理后再落实,唯独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例外!
疑义三、召开听证会的初衷是什么?
2017年8月,在温州市纪委主要领导的过问下,在时任县委书记姜景峰的高度重视下,党委政府作出了“分两步走”的解决方案,签订了有条件的息访承诺:第一步是将我妻子从县供销系统调到水务集团下属企业,给我补助20万元;第二步是召开听证会,以合理合法的听证结果作为结案依据,如果本人有道理,就给本人解决房子指标,本人将20万元补助还给政府(因为当时房子市场差价在100万元左右)。请您问问我县解决信访问题的最高判官张贤孟和新任信访局长郑志勇:既然“评议结果公正”,那为什么要给我补助20万元呢?国库里的钱是能如此乱用吗?
疑义四、作出终结决定的依据在哪里?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作出复核意见后,信访事项办理终结;《浙江省信访事项听证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原处理或者复查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恰当的,作出该信访事项终结的决定。而本人的信访问题没有事权单位的处理意见和上级政府的复查复核意见,且实体问题又没解决到位。请您问问张贤孟和郑志勇:听证会为什么拖了两年多才召开?《信访事项终结意见书》为什么拖了两年多才作出?温州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是如何审查审核通过的?合法依据究竟在哪里?请县信访局将相关信息材料向本人公开!
吴县长啊!我听闻您是一位很正直的领导,怕您主政永嘉不久,被手下人蒙蔽误导,故多次发信息给您,希望您能亲自过问一下本人的问题,您曾回复“出差回来再说”,结果却等来一纸终结意见书,这让我深感震惊!实事求是是中国共产党人鲜明的政治品格,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我相信世上有青天!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解决遗留问题,化解信访积案,这是中央和省委领导的要求,也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职责所在。房子事小,公道事大!本人虽不富有,然衣食无忧。政府可以不给我房子,但需要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请您让张贤孟和郑志勇回答好本人的问题,就可“事心双解、案结事了”!否则,我请求县委、县政府启动纠错程序,撤销永信听终字〔2021〕1号《信访事项终结意见书》,依法依规重新作出处理意见,妥善将这个遗留问题解决好!让这桩永嘉典型、浙江罕见的十七年人为“信访积案”整改落地!让公平正义之阳光照耀到永嘉这个“千年古县”的每一个角落!
承蒙垂怜,感激涕零!若有不当,敬请海涵!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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