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退役军人的服务管理,日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台《流动退役军人服务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据了解,《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退役军人的学习教育、就业创业、权益保障、抚恤优待、褒扬激励和走访慰问。本《规定》所称流动退役军人,是指离开户籍地跨县(市、区)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
《规定》明确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职责。
根据《规定》,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将流动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流动退役军人的服务管理体系,将流动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依托乡镇(街道)、村社退役军人服务站,发挥“基层治理四平台”“网格化管理”合力,健全完善流动退役军人综合服务管理。
健全完善流动退役军人信息档案,统一纳入温州退役军人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对流动退役军人信息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退役军人信息。
针对服务管理,《规定》提出,流动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采集,优待证申请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
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提供常规性教育培训;招聘会、就业信息推送,实施就创业扶持;免费法律咨询,按规定享受法律援助;维护流动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一年一次以上的联系走访;对持有居住证的流动退役军人,依申请帮助落实临时救助;受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后,为申请更换光荣牌的流动退役军人上门悬挂光荣牌,为立功受奖的军人家庭送喜报等服务。
流出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保障流动退役军人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原渠道发放;按属地政策享受创业贴息贷款;协调落实流动的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和常态化走访制度;保障流动退役军人参加适应性、技能培训的经费;承担权益维护的主体责任,做好疏导、帮扶等工作等服务。
对困难的流动退役军人,户籍地要因地制宜提高生活、医疗、住房、就业补助等标准,常住地要通过志愿服务、公益捐赠等方式,提供帮扶援助。
流动退役军人应遵守常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有关规定。流动退役军人为中共党员的,应遵守属地流动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规定》还指出,流动退役军人30人以上、地点相对集中的地市,可考虑依托协会、商会等组织,建立市域外温州退役军人服务站,接受市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的指导。流动退役军人3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建设退役军人服务站,充分发掘退役军人人才资源对企业的助推作用,实现退役军人和企业“双赢”,可向小微、工业园区延伸。
大学生退役军人复学人数100人以上的高校,应借助大学生征兵工作站建立退役军人服务站,搭建思想教育、就业创业、心理疏导、帮扶援助、学习交流等活动平台。
另外,军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均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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