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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眼镜店招门牌上使用“温医”字样,将“杭州”二字缩小放置于左侧,将“温医眼视光中心”放大置于右侧,不仔细看还真以为是温州医科大学开的眼镜店。
近日,瑞安法院审结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首次通过司法判决确认温州医科大学的“温医”是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合法有效保护了高校及其附属机构无形的财产权利。
温州医科大学作为浙江省唯一的省属重点建设医学类高校,其附属眼视光医院作为浙江省唯一一家三级甲等眼科专科医院在业界享有极高声誉。温州医科大学早于2017年在第41类教育娱乐、第42类科技科学、第44类医疗美容三大类上注册了“温医”商标。
2020年9月,温州医科大学发现浙江温医眼视光瑞安分公司在瑞安市玉海街道经营眼镜店,其店招、装潢等处均有“杭州温医眼视光中心”字样,其中“杭州”字样较小,“温医眼视光中心”字样较大。
2021年1月,温州医科大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浙江温医眼视光公司及其分公司诉至瑞安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变更企业名称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温医”作为温州医科大学的简称,经长期持续使用,被相关公众广泛认可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温州医科大学形成稳定对应的联系,具有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浙江温医眼视光公司及其分公司所涉行业和经营范围与温州医科大学的业务范围、科研领域存在部分重合,其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温医”文字,并在店面门头、店内装潢中突出使用“温医”字样,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亦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温州医科大学之间存在特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瑞安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浙江温医眼视光公司及其分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50000元,变更企业名称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浙江温医眼视光公司及其分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中,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因浙江温医眼视光瑞安分公司已注销,因此改判全部责任由浙江温医眼视光公司承担。
来源:温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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