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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执法处罚首起使用“童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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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4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鞋业有限公司违法使用“童工”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案件成为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接人力社保类行政执法事项处罚权后办理的“首案”。

经查证,该公司管理人员杨某法律意识淡薄,非法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虎某在其车间做女工。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迅速固定证据、启动办案程序,立案后十天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7500元的罚款。同时,联系未成年人虎某家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持续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沟通协作,严格规范办案流程,坚决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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