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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因代替他人持股,成为了平阳县某超市的一名初始登记股东。
但该股份股本未实际出资完毕,公司就进入了破产程序。
破产管理人起诉要求陈某补缴出资额378万余元。陈某收入微薄,无法清偿这巨额债务,因此成为了失信被执行人,生活受到种种限制。
2021年7月,陈某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平阳法院申请对其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法院裁定受理后,指定一名公证处公证员为其公职管理人并组成清算组。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债权人代表仅通过了部分方案内容,表示需征集各债权人意见。
随后,平阳法院委托平阳县司法局对陈某进行社区调查评估,上门走访陈某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的村居社区干部了解生活、经济等方面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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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显示,陈某现已年满60周岁,自2021年11月起每月领取养老金1907.6元。在退休后他经常在平阳县内打散工,无固定收入,无固定生产工作场所,名下无任何房产、车辆等财产,目前与父母同住。二老均为90岁以上老人,身体欠佳,靠着陈父的退休金买药、生活。陈某有一儿子长期在外地打工,收入不高。社区和邻里均对陈某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无反对意见。
在线上听证会议上,法院通报了补充调查情况。会议表决通过陈某的《自由财产方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及财产分配方案》。
最终,平阳法院参照浙江省高院出台的《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规定,为陈某保留基本养老金,让他得以维持基本生活,并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另外,对陈某设置了五年行为考察期,在考察期满后,符合考察条件的,终结陈某名下执行案件的部分执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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