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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只因在楠溪江流域干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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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6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为进一步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楠溪江5A级景区创建等工作,唤起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在“6.5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永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被告人夏某拘役5个月,缓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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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3月1日楠溪江实行禁渔期以来,被告人夏某多次驾驶渔船在永嘉县沙头镇下浦村附近楠溪江流域内使用电击等禁用方式,或者使用网目极小的渔网(最小网目为 1*1mm)非法捕捞鳗鱼苗,后由其妻子卓某(另案处理)将捕捞的鳗鱼苗以每尾5元或者1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张某(另案处理)。


2022年4月21日,被告人夏某、卓某驾驶渔船在上述水域使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鳗鱼苗时被渔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将捕获的3、4尾鳗鱼苗放生并驾驶渔船逃离现场。


经查,2022年3月1日至4月21日期间,被告人夏某、卓某夫妇共捕捞鳗鱼苗至少1000尾,非法获利达11737元。2022年4月25日,被告人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2年5月18日,被告人夏某缴纳了3万元用于赔偿其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所造成的生态损失。





经审理,永嘉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在楠溪江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最终,永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说法

楠溪江流域非法捕捞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一些不法分子为满足一己之利,在禁渔期还实施非法捕捞行为,不顾生态环境竭泽而渔,严重影响了生态平衡,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


本案中,被告人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鳗鱼并将之出售,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依法应予惩处,严厉震慑妄图以破坏生态资源为代价谋取私利的不法分子,彰显了司法保护生态资源的坚定决心。


法官在此呼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广大市民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共同保护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一切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终将承担法律后果。



永嘉法院
开展“世界环境日”法治宣传活动


为迎接第51个世界环境日,进一步增强群众环保意识,世界环境日前,永嘉法院干警到楠溪江狮子岩、丽水街景区开展“世界环境日”法治宣传活动,向景区游客及周边群众发放《楠溪江保护条例》、《民法典》等法治宣传手册,宣讲保护楠溪江、绿色生态等理念,详细介绍该院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并解答了现场群众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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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岩头法庭邀请岩头镇、枫林镇20余名村干部代表参加主题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守护楠溪生态家园”的公众开放日活动。活动中,法庭干警带领村干部们参观了楠溪江生态司法教育基地、共享法庭服务中心、家事审判区等设施,观看环资审判宣传片,并讲解永嘉法院环资审判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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