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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一保安队长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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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5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5月31日平阳县公安局正式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5.9”平阳县滨海新区万洋小微园内厂房火灾事故中具有违法行为的嫌疑人郑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怎么回事??

事件回顾

5月9日00时53分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平阳县滨海新区万洋小微园内某厂房发生火灾接到报警后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调派辖区多只力量前往扑救所幸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损失

火灾事故发生后,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对该起火灾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倒查。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发现万洋小微园的物业管理公司长期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放任保安队长郑某某安排无证人员参与消控室值班,在火灾发生时消控室值班人员未能第一时间操作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灭火,导致火势蔓延扩大,造成火灾事故。


郑某某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明知员工李某某和林某某无消防控制室操作员证的情况下,指使其在消防控制室内值班,致使火情发生后未及时处置,延误扑救时机,对此次火灾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消防、公安联手处罚

5月31日,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郑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物业主管、公司主要负责人林某某、周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事故相关人员对引起此次火灾事故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服从处罚,并对此次事故做出深刻反省,引以为戒,切实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规范值班制度 落实带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作为控制相关消防设施的专门处所,是确保消防安全的重要“防火墙”,设有火灾自动报警控制设备和消防控制设备,面对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复杂的火灾隐患,可将初起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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