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记者从市人民政府网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效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修订内容,将有更多人群纳入保障范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针对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审核流程和时限、实物配租优先对象、租金标准、监督管理、年审期限限制这几个方面。其中准入条件放宽。申请家庭在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从15平方米以下调整到18平方米,并增加了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申请家庭在各类企业投资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低于30万元;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申请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或仅有1辆机动车价格在12万元以下(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可以申请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拥有2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请审核流程更方便有效。申请方式调整后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线上或线下申请方式;审核流程调整后将由区住房部门通过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公共数据平台和省民政厅大救助信息系统同时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工商、车辆、收入、财产状况等核对;审核时限调整后将不超过25个工作日。
实物配租优先对象方面增加了现役军人军属、“三属”(烈士遗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和其他优抚对象。
目前《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程序,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详细内容可前往温州市人民政府网查看。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6月30日前反馈至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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