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明城市建设关键时刻,瓯海中心地段新桥街道,仍有大型违建出现,目前仍在建。
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的《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城镇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置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目前温州城镇违建类执法统一到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另《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23号:对正在建设中的城镇违法建筑,有关职能部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2022年4月初,我们通过市长热线向新桥街道执法中队反映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西山西路267号温州市瓯海东方客运有限公司(新桥东方加油站南面,一墙之隔)院内有现行违建在建。2022年4月8日得到的回复是:“经了解,2022年4月3日,新桥街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已对该处发放拆除通知书及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4月6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查看,该处正处于停工状态。当事人当天来中队接受谈话,当事人表示西山西路267号院内之前原本有一栋建筑物且拥有产权,因要改为驾校对建筑物进行了拆除,现在不开驾校了,想进行原拆原建。但当事人无法出示相关手续,表示目前正在跟相关部门进行对接。下步中队将继续关注该处。”2022年5月17日得到的回复是:“中队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案件编号:温瓯综执立字【2022】第06-0093号”。2022年4月3日至今,该违建一直在继续建设,目前已完工。试猜想,立案有没有可能会只是一个拖词,立案号是否有报省执法网络系统,最终必须结案的那种,还是设立一份纸质案综弄个编号手里拿拿,先予以立案,告知举报人案件编号,待举报人不再举报了,则予以慢慢销毁或藏匿。是否会等到违章建筑建好投入使用了,就变成另外一种说法了,可待续,结果到底如何?按照以上2条法规、文件规定,应该从2022年4月3日中队发放停建通知书开始(那时候还只有一个支架),后面的施工应立即予以拆除,但目前(5月底)已盖好了铁皮瓦,砌好了房间,涂好了油漆,马上要投入使用了。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未依法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请相关部门予以拆除,以免引起玩忽职守之责,并还市民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我们将进一步向市、区两级纪委监察部门检举,并请纪委监察部门予以监督监察,督促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对违章建筑一视同仁,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免于公职人员陷入暗箱操作、玩忽职守的廉政风险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