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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6 11: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永嘉人民政府网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本局于2022年5月24日作出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永市监听告字〔2022〕62号)。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4日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永市监听告字〔2022〕62号



无名氏(油罐车内成品油货主,车牌号:豫RH1559/皖CH088挂):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无名氏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成品油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2021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永嘉桥头镇与桥下镇之间的江边临时码头发现一辆抛锚油罐车(牌号:豫RH1559/皖CH088挂),车内装载有成品油。执法人员在该车内上未发现相关油品的合法来源进口证明、油品的出库单、运单、购买发票等境内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证明。油品当事人已逃匿,处于无主状态。2022年1月7日,经永嘉县新力石化油库计量,上述油罐车(牌号:豫RH1559/皖CH088挂)内储存的全部成品油共18.760吨。




因现场查获时物品所有人已逃逸,当事人无法查清,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查获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当事人无法查清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之规定,2022年3月15日,我局在永嘉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要求物主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上述物品主张权利、接受调查。现公告期限已届满,无人来我局主张权利、接受调查。



为确定上述涉案成品油的变卖价值,2022年1月13日,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对涉案油品依据车用柴油的执行标准的检验报告(编号:NLRQ22010060),显示“硫含量”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2022年3月22日,永嘉县县府办出具关于涉嫌走私油品处置问题的函,认定上述成品油为燃料油,要求我局从快从速做好涉嫌走私油品处置工作。



本案中查获的油罐车(牌号:豫RH1559/皖CH088挂)内储存有成品油,经检查未发现其合法有效证明,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储存、销售成品油,在被检查时既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出示合法来源进口证明,也不能出示出库单、运单、购买发票等境内成品油的合法有效证明,同时无法按照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的,按照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经营行为查处。”之规定,当事人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成品油经营的行为,构成违法。



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依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或者当事人无法查清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先行变卖、销毁。”以及《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反走私工作有关问题专题协调会议纪要》“考虑到油品长时间存放安全隐患较大,且技术保存有难度、保管费用又高等情况……县市场监管局应从快从速做好涉案油品的处置工作,以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经费开支”以及《永嘉县县府办关于涉嫌走私油品处置问题的函》之精神,建议对扣押的成品油18.760吨予以先行变卖,方式为:变卖给温州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参照多方询价,该批成品油为燃料油18.760吨,扣除相关税费后,与中石油结算价为4650元/吨),合计变卖款:87234元。




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查获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当事人无法查清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予以收缴。”之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没收涉案成品油18.760吨的变卖款项8723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第 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沙跃叶、徐杰夫  联系电话:0577-67008771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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