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因工作需要,本人到龙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龙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本人出具一份《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列了10项不予受理的情形,其中第5项不予受理的情形是: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尽管我的案件跟仲裁时效无关,但是我还是认为龙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作为决定不予受理的理由明显违法;可见该单位的部分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理论水平低,业务能力差。 本人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主动适用仲裁时效的规定,理由如下:
一、仲裁机构主动援用仲裁时效,违反中立原则;仲裁时效跟诉讼时效类似,是当事人丧失的一种胜诉权,本质上没有丧失实体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该规定已经废除了2009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需要审查仲裁时效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五);十四、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应否主动审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答:根据 2017年7月1日实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时不再审查仲裁时效。因此,案件受理后审理期间,当事人未就仲裁时效进行抗辩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般不主动审查,但用人单位因停产停业等客观原因无法到庭、案件涉及虚假仲裁、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除外。
三、从以上内容看,不管是从诚信原则,还是从强制规范上来说,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动审查仲裁时效都是错误的,致于该《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版本是历史遗留下来的,还是工作人员临时书写的,现无法得知,但无论哪种情形都能体现出该单位专业水平差且工作不细致的事实。
以上个人观点,如果有不同意见,欢迎来电讨论:1396875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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