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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嫌疑人 自动投案、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通告 为深入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敦促以下犯罪嫌疑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到案人员自动投案,特通告如下:一、限各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到案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动投案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犯罪嫌疑人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三、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将依法从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做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犯罪嫌疑人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犯罪嫌疑人线索,司法机关对检举揭发人员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对在公告期内自动投案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将依法从宽处理。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丽水市公安局
2022年5月6日
未到案被执行人名单
敦促下列未到案人员自动投案并主动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龙泉市 被执行人:周金矿出生日期:1975年1月11日住址: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屿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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