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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近日,苍南县宜山镇锦城村的村民吴先生多次向《科林维权热线》反映称自己2016年为了方便出行就和村里一起建设了一条水泥小路,但这两年却一直有村民在搞破坏,官司打了两次都以败诉告终,怎么回事?
说起这条水泥小路,吴先生显得很无奈,他表示之前浇灌这条小路就是为了方便通行,结果去年开始就有人故意破坏,周围的村民出行都受到了或多或少的影响。
吴先生:我跟镇里联合建的,当时镇里也是明确是为了方便通行,政府浇了一半,我浇了一半。地图上是没名字,就是乡村道路。有一个村民,他这个人...就是说在村里搞破坏,是去年有十来次,刚开始把路面堵掉,用石头,水泥,政府那边反映一次也处理一次,到最后面他说是邻里矛盾,说叫我走司法途径。
吴先生告诉《科林维权热线》记者从去年开始那位村民时而用水泥柱挡路,时而将黄土堆放在路中央,甚至拿花盆拦路,自己也跟村里反映过很多次,开始村里也里也会组织调解,但后来村里领导告诉他因为多次调解无效,建议走司法程序。
当记者询问吴先生有无和这位村民产生矛盾时,吴先生是这么告诉记者的。
吴先生:当时这个路面是我浇的,地下的石子也是我铺的,然后他说自己也有几块石头在下面,他就一直这样讲。
吴先生告诉记者他也曾向当地派出所报过案,但派出所最终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先生对此不服就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吴先生对此感到非常不解,为什么他自认为合理的诉求就得不到支持呢?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的胡东晓律师对此做出了分析。
胡东晓律师:虽然投诉人主张,案涉水泥地是由其浇筑,但是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水泥地属于村集体用地,而且是村集体出资浇筑。此外,水泥地虽然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但是,水泥地被开挖后,并不影响通行。因此,投诉人对案涉水泥地实际上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水泥地被破坏也并不会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而,公安机关以及法院不会支持投诉人的诉求。公安机关及法院办理案件,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投诉人的诉求能够得到支持的前提,是投诉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其诉求自然无法得到支持。如若投诉人能够证明案涉水泥地属于其个人所有,那么其个人所有的水泥地遭到破坏,投诉人当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吴先生的苦恼,胡律师也给出了她的一些建议。
胡东晓律师:建议投诉人可以与邻居友好协商,和谐化解矛盾纠纷。投诉人也可以在村民大会上提出自己希望将案涉水泥地作为道路通行的诉求,如若村集体讨论通过,那么,邻居做出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投诉人或村集体自然有权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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