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着租来的豪车发生车祸,因害怕承担巨额赔偿,既未报警也未保护现场,而是选择直接弃车逃逸,租车公司起诉要求其赔偿20余万元损失。近日,平阳法院鳌江法庭审理了这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1月,缪某向一家租车公司承租一辆保时捷718轿车用于婚车生意,双方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租赁车辆至当年3月2日,租期30日,租赁价格为1.6万元/月。缪某随后交纳保证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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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2月10日,缪某驾驶保时捷轿车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陈某的车辆直接撞上了路旁的店铺,两车都有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缪某看到现场的“惨状”心里发慌,想着反正不是自己的车,只要跑了就不用担责,于是既未报警也未保护现场,直接弃车逃逸。后交警部门认定缪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租车公司将车辆送去维修,费用共计12.89万元。保险公司因驾驶人弃车逃逸,拒绝赔付全部损失。租车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缪某赔偿修理费、折旧费等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缪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致使租车公司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造成公司损失。关于车辆贬值损失,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价值贬损,租赁合同中也已约定“事故车辆和车辆意外损坏车辆经修复后,缪某尚应按修车总费用的50%支付加速折旧费(车辆贬值费)”,为此租车公司要求缪某支付折旧费6万元,符合合同约定。考虑到车辆实际用途在于对外出租,因受损而导致停运系客观事实,法院酌情确定停运损失1万元。缪某交付的保证金4000元,应在折旧费、租金损失中扣减。
最终,缪某支付租车公司经济损失19.49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