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检查时发现,温州人民医院信河院区清运垃圾车内有易腐餐余垃圾混合在其他垃圾的桶内,运送至永川其他垃圾转运站进行消纳。执法人员现场联系单位相关负责人,并开具了谈话通知书。为彻底消除本次混收混运生活垃圾带来的影响,执法人员在现场督促清运工人,对混收的生活垃圾进行现场分拣后再进行消纳,同时也对该负责人以及清运工人讲解了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和今后需要注意的事项。     温州人民医院作为大型医院,每天会产生大量的其他生活垃圾和餐余易腐垃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是做好垃圾分类工作重要的一个环节。目前,该案件已经立案,医院相关负责人已到辖区中队进行谈话,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类别标志、标识的密闭化车辆、船舶;(二)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的频次、时间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三)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四)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定期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送信息。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交运的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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