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生去年6月在瑞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了一台宝马630i。成交总价预计57万元,约定2021年10月底车到提车。可谁想,2022年了,提车日期还是遥遥无期。
杜先生:6月22日订的车,4S店说10月份有。到了10月份说10月没有,要12月份。到了12月份呢,还是没有。我问大概多久有车?他们也不知道。现在我不要车了,他要定金双倍返还。我违约了,他没收我定金,他违约了,为什么是(支付)违约金。这个不合理,我们不对等了。杜先生的预定的这台宝马630i,从最初承诺的10月底交车一直拖延,到现在还没完成交付,甚至连具体的交付时间都没有。当杜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时,车行表示只能赔付双倍违约金而不是双倍定金。杜先生认为这是不平等的合约条款。杜先生的退车诉求是否可以达成,记者第一时间与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取得联系。
工作人员:我们是在合同上已经注明了,客户车如果晚到违约条款已经写明了。这个违约金不是定金,它是按照已付车款的百分比计算的违约金。我们刚才算了是1560.但是出于对客户的关怀角度,我们店内还有相应的补偿,希望客户到店协商。4S店工作人员表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并不是定金,计算方式也是不同的。同时他们对于延迟交付车辆愿意做出适当的补偿。随后,记者与该店工作人员探讨及普及“定金罚则“”等相关法律问题后,工作人员表示待商议后再回复。今早,记者接到了4S店工作人员的电话,事情有了反转。
工作人员:(我们)确实存在违约(定金)退一赔一。但是客户现在要求我们退一赔二,定金两万退给他,赔四万。这样我们没办法接受。 记者:随后记者将这个消息传达给杜先生,杜先生并不认同。 杜先生:定金翻倍,2万,是我自己的钱。4万加我的自己的钱。 4S店表示愿意根据记者的提议双倍返还定金合计4万元,可没想到杜先生却提出了6万的要求,要知道定金罚则是定金的一个主要效力,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定金罚则发生效力,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杜先生提出的要求显然已经超出了这个范围,所以当经营者愿意依法履行违约责任,为自己的违约行为买单的时候,也请消费者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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