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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锦园选聘物业又爆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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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小区又一次启动物业选聘,偷星换月。业委会成员内部矛盾,把我们业主当猴子耍,整个流程漏洞百出,叫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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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6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2021年121日张贴于龙府锦园小区公告栏《关于确定入
围物业服务企业的公告》内容,我们业主知悉8家参选的物
业,根据《龙府锦园小区物业选聘方案》的规定,其中,有
六家物业三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数据来源爱企查):南都物
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国
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信盛
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希望,从《龙府锦园公开物业选聘
公告》的第三条参选企业资格要求:第1.参选单位近三年
内有不良信用行为或经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不得参加本物
业管理服务项目(以信用中国、爱企查网站查询为准),因
第三方代理公司杭州简邻科技有限公司和龙府锦园业主委
员其中几个成员对八家参选企业资格审查不严,被别人推翻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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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6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又重新来了一个公告,龙府锦园的全体业主们大家醒醒吧,由其中一家物业公司安排了杭州简邻科技有限公司来给我们弄选聘,你们应该心里清楚是哪家吧,业委会心里有没有鬼,只有他们心里清楚,我们现在小区房价还是蛮高的,突然恶性物业竞争,只会导致我们房价下跌。这个杭州简邻科技有限公司连最基本的资格审查都不会,根本就不懂得物业招投标流程,资格审查都没有通过专家审核,派了一个人在业委会呆着负责投票和发通知,存在着被别人运作,操作几天收费好像7万多,请问业委会几个成员你们有问过我们全体业主会同意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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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6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存在着暗箱操作,明明新希望物业和德信盛全物业两家公司下面的分公司受到了
行政处罚,数据来源爱企查,这两家分公司都是在温州,我们也查证了两家分公司被处罚的小区都是和总公司签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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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分公司因违法经营而受到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里的其他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我国,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民事主体身份,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并拥有提起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的资格。
  应注意的是,前述法律法规虽然赋予了法人分支机构相关的主体地位和诉讼资格,但法律这种设定本身仅是从法人分支机构具备一定的承担法定义务特别是财产给付能力,将其作为行政相对人或诉讼当事人,有利于纠纷的解决等角度来进行考量的,并不因此而使行政机关对法人分支机构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实结果完全独立于总公司。就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而言,法人难以脱离关系,我国《民法总则》已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具体到本案,如判决书所述,倘若法律允许作为法人的总公司以自身名义获得行政许可,此后又将许可事项交由作为分支机构的分公司来经营,一旦分公司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中因违规而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违法记录”,而这种不利影响又不及于总公司,那么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获取行政许可所设置的条件,必将流于形式。这不仅损害了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公平竞争权,也必将导致行政执法无所适从,且有违立法本意。
  据此,分公司因违法经营而受到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属于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总公司的投标资格将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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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业主希望叫停选聘,规则制订完整,再进行选聘。这是对我们广大业主负责。希望有关部门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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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叫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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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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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6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听到这么多内幕,震惊了,我作为业主也很关注我们小区的权益。
1、能否请楼主把《龙府锦园小区物业选聘方案》和《龙府锦园公开物业选聘公告》传上来,我们研究一下。
2、关于简邻公司流程不合理,跟哪家物业想通,有没有实质性的实锤?不然我们这样说还是谨慎一点。
3、几万块使用应该有业委会审批流程的吧,多少钱需要公示,有没有经过相关负责人的签字。如果合规的话倒是没事。
4、关于新希望和盛全,我看了下你发的案例,“分公司因违法经营而受到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属于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这个【较大数额】是多少有没有哪里明文规定,多少才算较大数额?100w算较大,还是1w算较大,这些都需要严谨一点,有没有依据。盛全这个分公司行政处罚好像没被罚款,连处罚金额都没有,那盛全总公司是不是就合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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