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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家长带女儿的同学一起去游泳,不料孩子溺亡,法院判决兑现25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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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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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0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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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出于孩子们喜欢一同玩耍,许多家长常常义务承担起了临时照看的任务,却忽视了潜在的风险。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临时照看小孩”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判决受托家长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的女儿小花(化名)与王某的女儿小丽(化名)系同班同学。2020年7月的一天,两人约好去小丽家一起写作业。作业完成后,原本就打算带小花和家人一起去楠溪江游泳的王某,通过微信告诉李某,将带其女儿小花一起去,并得到了李某的同意。但随后发生的意外让人始料不及,就在游泳过程中,小花不幸溺水身亡。

  面对悲剧的发生,2020年7月,双方家长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约定由王某一家赔偿小花一家25万元,但王某在履行18万元后,对剩余款项的履行产生分歧。李某夫妇向永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一家继续履行剩余7万元的赔偿款。

  李某夫妇起诉称,当天双方约定由王某夫妇赔偿25万元,王某转账18万元后双方签订协议,并就剩余7万元在双方亲友见证下由王某出具了欠条,载明半年内还清。

  王某夫妇却向法院表示,当天带孩子去游泳一事,原告已知情并同意,自己也尽到了保护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双方达成的赔偿金额为18万元并非25万元,认为欠条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效力。

  永嘉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协议书、欠条等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李某临时将未成年女儿小花委托给王某照看,王某在带小花去游泳期间应承担保护小花人身安全的职责。现小花溺亡,王某作为受托人,没有代监护人尽到保护小花安全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协议书》和欠条认定双方达成协议赔付25万元,已履行18万元,尚欠7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李某夫妇剩余赔偿款7万元。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临时将监护职责委托给第三人,第三人接受委托后,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双方未约定费用,视为无偿委托合同,接受委托的第三人应承担起临时监护职责。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小花的监护人,与王某通过微信口头达成委托监护的协议,该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王某应在特定时间特定场合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由于王某未尽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父母将未成年子女委托他人照顾时,要充分考虑受托人的履行监护能力、责任心等方面,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之时应善尽受托监护职责,防止因监护不力导致未成年人自身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的情形出现。同时,未成年人的成长不仅有赖于父母的呵护,也有赖于邻里、朋友、同事等社会各界人士的守望相助,父母应正确对待未成年人成长中的磕磕碰碰,依法合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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