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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温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228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207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84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三档平均增长13.1%。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序号
| 实施时间
| 最低月工资标准(元)
| 非全日制最低小时
工资标准(元)
| 1
| 1994年
5月1日
| 200元
可上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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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995年
10月1日
| 230元
可上下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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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997年
1月1日
| 270元
250元
230元
|
| 4
| 1999年
7月1日
| 380元
350元
320元
|
| 5
| 2001年
4月1日
| 440元
410元
380元
340元
|
| 6
| 2003年
9月1日
| 520元
480元
430元
390元
| 4.70元
4.30元
3.90元
3.50元
| 7
| 2004年
10月1日
| 620元
560元
510元
440元
| 5.40元
4.80元
4.40元
3.80元
| 8
| 2005年
12月1日
| 670元
610元
560元
490元
| 5.70元
5.20元
4.80元
4.20元
| 9
| 2006年
9月1日
| 750元
670元
620元
540元
| 6.40元
5.70元
5.30元
4.60元
| 10
| 2007年
9月1日
| 850元
750元
700元
620元
| 7.20元
6.40元
6.00元
5.30元
| 11
| 2008年
9月1日
| 960元
850元
780元
690元
| 8.00元
7.10元
6.50元
5.70元
| 12
| 2010年
4月1日
| 1100元
980元
900元
800元
| 9.00元
8.00元
7.30元
6.50元
| 13
| 2011年
4月1日
| 1310元
1160元
1060元
| 10.7元
9.5元
8.6元
| 14
| 2013年
1月1日
| 1470元
1310元
1200元
| 12元
10.7元
9.7元
| 15
| 2014年
8月1日
| 1650元
1470元
1350元
| 13.5元
12元
10.9元
| 16
| 2015年
11月1日
| 1860元
1660元
1530元
| 17元
15.2元
13.8元
| 17
| 2017年
12月1日
| 2010元
1800元
1660元
| 18.4元
16.5元
15元
| 18
| 2021年
8月1日
| 2280元
2070元
1840元
| 22元
20元
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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