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9日永嘉县枫林镇大门台村委会通知,内容如下“杭温高钱征地保险名额已落实到本村共名额72个,自留田21个,集体征地名额51个、按全村人口计算。需19人分得一个名额。保险时间紧迫。在公历8月份全部办理结束。所以希望大家互相配合。带户口薄到徐定黎家中登记人口数。以户口薄人数。外地登记在本村的外甥孙、外甥孙女以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为准不给分配。独生女儿的孩子给于分配。名额1个由村民自由互相挂钩拼搭。转让。落实到被保险人名上。转让人需签名按指印。登记时间限5天。”详情见附件大门台村通知。 根据以上通知得知大门台村的集体征地保险名额51个,但是实际其中有保险名额(约37个)为杭温铁路建设征收十几户村民分到户的集体承包地(约17.5亩)所得,按法规本应分给被征地户的约37个征地社保名额据通知中的处理方式是让村里全村969人(包括未被征地村民)平分,被征地村民已经失去了集体土地的承包使用权,想要生活保障却还要花重金从未被征地的村民手中回购社保名额的份额(一个社保名额需19个人份额)。大门台村委对此次杭温高铁征地名额分割方式已经侵犯被征地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据以上物权法可得知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款项中的土地补偿款这一部分,村民会议上有权决定全村人一起分,那么没有被征地的村民也是可以分到补偿款。再者,就是土地征收补偿利益中除去土地补偿款,剩下的安置补偿及村民住宅、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这三部分由于个人附属性极强,对于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被征地的村民个人是对其享有所有权。因此,这三部分的补偿利益只能由被征地的部分村民享有。村集体或是其他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对此补偿利益是不能要求分配的。在公正公平原则下,被征地户失去了土地承包使用权才换来征地社保名额,没失去土地的村民不应凭空获取被征地户那1部分失地的征地保险名额。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对土地征收应该保证被征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失地村民被征走土地后享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没有了,征地保险为村民失地后唯一的生活保障,但是我们村里目前失去土地村民要想参加征地保险必须从其他村民(未征地就获得份额的村民)手中花高价购买,从而造成被征地村民生活水平降低。正确的名额分配方式应是先减掉被征地户应得征地保险份额后,其他征收公共区域的集体土地征地保险名额再进行全村人口平均分配。大门台村委会对于此次征地将被征地户的社保名额(约37个)让全村969人(包括未征地村民/据通知19人得1社保名额)平均分配的做法,违反了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七十九条;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八条。 根据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嘉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永政发〔2020〕102号。第五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制度。”即谁征谁享用。大门台村村委会的以这种方式(全村969人平分属于征地村民约37个名额)分配征地社保指标的行为;显然未对被征地的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即征即保,违反了人地对应的条例。永嘉县枫林镇大门台村委会违规分配杭温高铁征地社保指标。根据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耕地核算参保名额为每亩2个,其他农用地每亩一个。”社保指标应按被征多少地面积分配,而不是大门台村按全村平分征地保险指标,因此大门台村造成有被征户被征1亩多地还分不到半个征地保险保障名额,想要得到征地保险指标要高价从未被征地村民手上购买社保指标的份额。根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门台村委会存在利用职权、违规挪用和私分片地补偿费用(征地款已到村超1年多未进行合理分配到户,补偿中也包括了此次征地社保名额分配问题)。应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追究其责任。详情见附件《永嘉县人民政府文件》永政发〔2020〕102号。 对于以上永嘉县枫林镇大门台村委会这样分配征地社保名额,征地村民怎样才能得到属于自己应得的社保分额。您有什么看法和见意,欢迎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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