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意图报复民警,当众抢夺民警枪支,后被成功制服。近日,瑞安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夺枪支案件,被告人孙某以抢夺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2020年7月7日晚上10时,孙某因酒后被人打伤,在协警陪同下到瑞安市人民医院就诊。其间,孙某声称自己害怕打针,便开始辱骂医护人员,殴打医院保安,还打伤协警手臂。民警池某接到协警请求支援的电话后,立即前往医院察看情况。 当池某到达现场后,孙某便情绪激动,开始叫嚣着要报复池某。原来,就在前几日,孙某刚受过行政处罚,而经办民警正是池某。 孙某在接受治疗期间,一直盯着池某身上的公务用枪,多次扬言要把枪抢过来,玩一玩真枪。经在场警察教育后,孙某一直骂骂咧咧。几分钟后,孙某突然向前,右手拉住池某手臂,左手伸往池某腰部拿枪,池某下意识地护住枪并后退,在场民警、协警立即上前将孙某制服,孙某未能拿到枪。当晚11时许,孙某归案。 归案后,孙某第一次辩称自己酒后意识不清,不知怎么的就想玩民警的枪;第二次辩称自己酒后全然不记得发生的事。经精神病鉴定,事发时孙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醉酒的人仍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故意抢夺警察配枪,侵害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符合抢夺枪支罪的法定主客观构成要件。因当场被制服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作出如上判决。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被告人在公众场合醉酒闹事,故意抢夺民警枪支,虽未能得逞,但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受到法律严惩。据《刑法》规定,抢夺枪支最高可判处死刑。枪支非玩物,法律非儿戏,醉酒不能成为网开一面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