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微信登录

微信扫一扫,快速登录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手机号快速注册登录

搜索
查看: 12836|回复: 0

补充合同和购房合同内容有不符购房户质疑存在“霸王条款”

[复制链接]

799

主题

0

回帖

387

积分

老蟹

积分
387
发表于 2021-4-30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近日,温州吾悦广场澜悦府和璟悦府的购房户向《温州零距离》反映,他们在与房开签订购房合同时,房开方夹带了一份补充合同。后来他们对比了购房合同和补充合同,发现两份合同在多项条款的规定不符,认为补充合同太“霸王”,严重侵犯了购房户的利益。购房户疑惑,购房合同和补充合同不符该以哪份为准?我们去了解一下。





温州吾悦广场澜悦府和璟悦府地处大型综合体吾悦广场周边,推出后受到温州市民的追捧,销售比较火爆。最近澜悦府和璟悦府的业主发现,他们在与房开方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签订之后,两个小区总共
3000多户购房户都没有拿到这份合同,后来有购房户想到了此事,才去找房开方拿。

温州吾悦广场购房户  徐先生:把它(补充合同)要回来,回来看了一下,里面最后是说以补充协议为准,格式合同不算,是这个意思。其他小的东西,比如说交款这些我觉得事情不大,最主要的是我要交房了,你房子先收,我们慢慢给你修,这个谁能接受啊?   而且签合同的时候是夹在里面签的,没有说这个是补充合同的,而且合同的正面也没有显示补充合同。他都放好了,签字的地方给你签一下,签了以后按手印。
wlpkaPLLKKn9iYN0.jpg



购房户林先生说,签合同时时间非常紧凑,需要签署的各种合同文件也很多,销售顾问只是把需要签字的位置留出来,购房户基本上都是在销售顾问的催促下匆匆忙忙地签署各类的文件,根本没有时间仔细阅读文件内容,而且销售顾问也没有对所签署文件的种类、内容进行详细说明和解释。


温州吾悦广场购房户  林先生:签合同的时候销售一下子拿了十几份,很多的(文件),他直接说是统一合同,督促我们尽快签字,也没有做到应尽提醒的业务。
从徐先生提供的补充合同复印件上,记者看到该份合同封面仅有“温州吾悦广场澜悦府”九个大字,没有补充合同等字样,合同里面对“项目权益”、“建筑设计和小区平面布局变更”、“房屋交付”及“合同违约及赔偿”等11条进行了约定。

徐先生说,有购房户仔细对比了经过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内容,发现两份合同有很多条款是不一致甚至可以说是冲突的地方。其中,关于合理逾期时间,主合同约定购房户逾期收房超过90天,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而补充合同则约定逾期收房超过30天,出卖人就有权解除合同;关于逾期收房的违约责任,主合同没有明确的金额标准,而补充合同则规定按日总房价款万分之五计算。最关键的一条,关于房屋交付标准,主合同约定“存在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负责修复,修复后再行交付”,而补充合同则约定为“任何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瑕疵,不得作为买受人拒不办理房屋交接的理由”。
yGupTGA5GU6ho556.jpg





S9Y7n729B12Xxvzc.jpg


温州吾悦广场购房户      林先生:主要的意思就是这个房子不倒,我们都得要接收。不收房的话违约期责任还要加倍处罚,这个显然是有失公平的,而且是完全不合理不合法的。比如我们已经发现了里边施工存在的问题,当然不可能影响主体倒塌,已经属于明令违法的偷工减料的或是偷梁换柱的,明显是种植土的他换成淤泥等等之类的,如果他不换我们也拿他没办法,也必须要收房。


bRmU5wXMFxPaWcRz.jpg



购房户认为,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大幅度增加了购房户的义务和责任,而减轻甚至免除了房开方的责任,是一份霸王条款。它没有经过住建部门的备案,与主合同多处规定不符甚至冲突,明显违背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虽然现在澜悦府和璟悦府都还没有交付,但考虑到目前温州房地产市场出现多起全精装房交付的纠纷,购房户担心澜悦府和璟悦府在交付时达不到交付条件,而被房开方逼迫收房,
3000多户购房户存在利益被侵害的隐患。购房户觉得,吾悦广场的开发商新城控股作为一家上市房企,这样的做法有失妥当。


温州吾悦广场购房户      林先生:他们这个(做法)明显是违反了《民法典》497条的第二条,这个是明令违法的。另外一个它是属于格式合同,明显是把自己的责任撇清,加重了我们的责任,这些都是有法可依(法律有相关规定)的。

cE8NXNd1lxlEdNRl.jpg


随后,记者陪同购房户代表,找到了开发商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负责人孙芸。据孙芸介绍,补充合同虽然没有经过备案,但是这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夹带或是强迫的情况。

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负责人   孙芸:这个是我们双方意愿(真实表示),签的补充协议不存在说强迫或是夹带着让客户签的这个协议。因为我们毕竟卖了3000多户住宅,可能说有一套客户没有注意看的,但不可能所有业主都不知道这个补充协议。
孙芸告诉记者,有购房户就此事与房开方进行了沟通,他们也都耐心地进行了解释。至于补充合同是不是属于霸王条款,如果发生纠纷该以哪份为准,孙芸建议购房户可以走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销负责人    孙芸:目前市场上没有相关规定,说不允许房开(与购房户)签署补充协议的。如果真的发生异议的时候,我们可以走司法途径,让法官去判定这些是不是合规或者是属于霸王条例。如果法官也认为这是霸王条款的话,我们可以视为这个补充协议作为无效处理。


Ays8GE1YlYk11Vkm.jpg



随后,购房户代表和房开方代表进行了沟通,但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就购房户关心的购房合同之外还有补充合同,两份不符该以哪份为准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汪泽琳律师,汪泽琳表示根据现有证据,购房户认为不了解补充合同内容的证据并不充分。



汪泽琳认为,补充合同中涉及到了单方面加重买受人的义务和责任,减轻和免除了开发商的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的合理性还是有待商榷的。一旦发生纠纷,购房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对条款的合理性进行认定。同时,鉴于目前补充合同尚未经过备案,购房户有权利向住建部门反映,要求房开方对补充合同进行备案。

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汪泽琳律师 双方对这个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话,只能是走司法途径,对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的一个变更和补充,在这样一个情况下,我个人认为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开公司将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一并进行备案。在备案的同时。相关的行政部门就要对备案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是否具备一个合法性,相应条款是否加重了买受人的责任,免除了房开方的责任,这个行政部门会进行审查,我建议买受人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这个情况。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录 手机动态码快速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信息举报(0577)88891703 举报QQ 13970380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自律管理承诺书|手机版|小黑屋|柒零叁网 ( 浙ICP备08111123号-1 )

GMT+8, 2025-5-19 07:07 , Processed in 0.348322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