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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上午,乐清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在乐清市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袭警罪刑拘直诉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乐清法院判处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今年3月21日凌晨,22岁的乐清人周某和朋友在柳市镇一酒吧大厅喝酒,出于开玩笑,他将瓜子扔向朋友,不料瓜子差点砸中酒吧中的一名女子,两人遂发生纠纷。随后周某敲碎一个酒瓶扔在地上,向女子示威,后被朋友拉开。周某离开前,女子报了警,称周某敲碎啤酒瓶威胁、辱骂她。
周某离开后,想到女子已经报警,便又返回酒吧。民警已在现场处置,因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于是决定将二人带回柳市分局进行调解。然而,周某却在搭乘警车的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并在民警郑某进行制止时激烈反抗,咬伤民警右手小臂。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以袭警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官说法:近年来,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等事件时有发生,袭警不仅侵犯了执法民警的人身安全,更是对法律尊严和权威的挑战,严重影响民众安全感,也严重伤害广大民警的职业荣誉感。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袭警罪,并将袭警罪的最高量刑幅度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了有期徒刑七年,为严惩袭警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敬畏法律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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