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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传唤拒不配合咬伤民警手臂 乐清市检察院对涉嫌袭警罪的周某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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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QQ浏览器截图20210331221250.png

3月30日,乐清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袭警罪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乐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2021年3月2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乐清市柳市镇某酒吧内与陈某发生纠纷,陈某报警称被辱骂威胁。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民警传唤周某某时,周某某拒不配合,咬伤民警右手小臂,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3月26日,乐清市检察院指派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在了解案件发破经过以及查阅取证情况后,检察官依据该案案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建议对此单人单次案件适用刑拘直诉程序,得到采纳。同日,该案移送乐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收到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阅卷,在提审时对周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促使其对暴力袭警行为深刻悔过,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目前,该案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普法

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袭击人民警察不能仅以造成人民警察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须致伤就可以构罪。

检察官提醒,暴力袭警严重侵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践踏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公民有义务依法配合人民警察的工作,尊敬、尊重和平年代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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