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充装、储存和贩卖液化石油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但依然有不法分子为了谋取利益而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近日,永嘉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图文无关
永嘉人陈某起先从事运输燃气瓶的生意,按照客户要求将空燃气瓶送至指定地点充装后再交货,每次收取运费、油费及酬劳共计1000元。后来陈某便自己联系起了“客源”。在黄田、金溪一带联系到几个从事燃气配送生意的“零售商”,并约定以每瓶70元的价格给货。由零售商定期回收液化石油气空瓶,陈某则运输至福建某液化石油气站装运后再送交零售商。其间,陈某的妻子吴某偶尔也陪同驾车到液化石油气站加充液化石油气并帮助收取销售款。
2020年7月,陈某被高速交警查获。随后,吴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生意,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41万元以上。被告人吴某参与期间非法经营数额累计达6.4万元以上。陈某非法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期间,行政执法部门共查获液化石油气瓶(含气)共计187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吴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陈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陈某、吴某予以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并对吴某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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