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女士向我们《温州零距离》新闻热线反映,前几天她和朋友在宾馆浴室里洗澡时,突然发现房间上方小窗户处有微弱的亮光,一名男子正拿着手机偷拍她们洗澡。
黄女士告诉记者,据她向酒店查询到的资料,此男子就住在她们附近的3103房间。酒店当晚也向辖区派出所报了警,她们也去做了谈话笔录,不过好几天过去了,还没有任何消息,黄女士说自己心里很害怕,万一偷拍的视频流传到网上怎么办。
黄女士:警察如果不抓到这个人,万一这个人把这些东西到处流传,发来发去,那我们一个小女孩这样子的话很不好的,都给别人曝光了。要让这个人坚决受到法律的责任(处罚)。
记者根据黄女士的指引,找到了这家宾馆,宾馆的李经理带我们来到黄女士当时入住的房间,记者看到,房间很小,床铺上方的墙壁上开设有一扇通风气窗,气窗外就是人来人彺的走廊,一个男人在气窗处举手用手机可以清晰的拍摄到房间里的浴室。
李经理说,发生这样的事情后,酒店方也希望找到这个住客解决问题,但这个住客跑了就没有再回来过,不知去向,电话也联系不上。他们也配合警方做了自己该做的工作。
宾馆经理 李先生:当时接到这个,我们保安给我们打完电话之后,我就是马上下去,第一个事情调取监控,确认这件事有这件事情发生,我们当时我就及时报那个莲池派出所的电话,然后他们出警,然后我跟她一起去那个莲池派出所一起报案备案登记,我这边给他提供给派出所公安部门提供了一个个人的身份信息,包括监控视频资料,我们这边也对客人做了安抚。(另外)我们这边的(房间)设计全部是通过那个我们相关部门的那个检验合格的,然后这边应该是说合理合规的。<span style="font-size: 16px;"
记者随后来到莲池派出所,警方回复记者,由于此案涉及黄女士的个人隐私,不方便和记者透露具体案情进展。不过据黄女士后来了解到,经办民警告诉她,偷拍者暂时还未到案,警方也在继续追查。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此,我们也正告那些偷拍者,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属于违法行为,呼吁女性朋友,请保护好隐私,在遇到“咸猪手”、“偷窥狂”不要怕,请及时拨打110报警,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