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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晚,温州市公安局洞头区分局交警大队在洞头区北岙街道烈士路设卡检查。19时许,当执勤的民警及辅警对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彭某(男,50岁,四川大英籍)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时,彭某拒不配合,并推打执勤辅警陈某,造成辅警陈某受伤及执法设备损坏。
经初查,彭某的行为已涉嫌袭警罪,3月2日,彭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也是今年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新增袭警罪以来温州市第一起涉嫌袭警罪的案件。
近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遇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造谣诽谤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侵害民警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践踏损害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补充、修改,确定了一批新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七年。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需致伤就可以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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