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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网讯 判决生效前逃避执行,拒不提交会计账册、拒不腾空唯一住房……1月20日下午,温州中院召开的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闻发布会,现场公布了一批拒执罪典型案例。
据了解,温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指标已连续六年位居全省第一。2020年1月至12月,温州法院共移送拒执案件353件392人,同比上升44.1%、40.5%,追究刑事责任177人,同比上升21.23%,自诉案件42件、人数46人。
在王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潘某某为逃避以后被执行,在案件审理期间,将其在银行的定期存款人民币70万元予以提取,并通过其侄子账户转账至潘某某次子的账户,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最终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法官表示,如果在判决生效前,行为人为了逃避执行而实施隐藏、转移财产,判决生效后继续隐匿财产的,可视为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同样构成拒执罪。
对于故意掏空企业资产逃避执行的案件,法官表示法院责令公司提交会计账册等资料协助评估是这类执行案件的突破口,在周某某、某纺织公司拒不提交会计账册拒执案中,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致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执罪。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表示,许多当事人误认为,如果名下只有一处房产,法院难以执行,于是处处设置障碍,拖延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抗拒执行,陈某某拒不腾空其名下的涉案抵押房屋便是如此。其实,2015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处置唯一住房。
此外,拒不交出车辆、虚假诉讼、违反限制消费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等行为都将构成拒执犯罪。在严厉打击的同时,温州法院逐步完善自诉与公诉衔接机制,鼓励、引导、协助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确保对拒执罪精准高效打击。
来源:温州新闻客户端
记者李尖
本文转自:温州网 66wz.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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