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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8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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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温商贷案”办案过程不透明、不公开,出借资金去向查而不证,案件定性定罪不准,资产查封不实,数据公布如同挤牙膏,出借人请求撤换“温商贷案”专案组组长,理由如下:
1.“温商贷案”案情通报次数、内容与同期“团贷网案”完全不属同一频道,如高管工资的追缴、借款人的借款信息等;
2.出借人资金去向是该案的核心。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的投资资金、借款用途等查而不证。如:农态农业未分配利润-3400万元是怎么亏损的?这些直接涉及案件性质的亏损竟然不查实只停留在数字上;
3.“在水一方”的违法、“衣帽间”的挥霍、“古廊桥酒业”投资比例严重不符等,这些属于典型的集资诈骗罪特征,况且《回复意见》中也称发现有员工代持、转移、隐匿行为,却称担心检察院不支持而坚定“非吸罪”;
4.“唯新食品”至今不查不封不冻。如此还有众多关联资产在立案后变更了注册资金、股东、法人代表,极可能导致出借人资金流失无法追回;
5.特别是与案件密切相关的数据公布问题,专案组组长顶着各方压力不予公布,出借人每去一次“矛调中心”经侦公布一点点,证明不是不可公布而是故意隐瞒;
还有包庇郭、江、陈、李等下海、退休官员在非法集资活动中犯罪行为等,足以说明温商贷专案组组长不能真实办案、影响追赃挽损已成办案的绊脚石,出借人有理由怀疑在处非办处理完合肥李山大楼内电子设备后,温商贷原始数据会不会被专案组修改,请求立即撤换温商贷专案组组长。拜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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