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基层党委将纪严于法作为耳边风。永嘉县岩头镇党委无视党纪条例将一位违法酒驾被公安交警查处处罚并媒体通报的、违规入党的、并且其公司连续数年被永嘉县政府行政部门处罚并媒体通报的违法黑户卢益龙不予以扭送纪委查处,反而将这样的黑户推上村党支部书记一肩挑的位置。 卢益龙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浙C-BL107被公安交警现场抓获予以处罚并媒体通报,岩头镇党委居然不闻不问、装聋作哑不将其移交纪委处理,反而还将卢益龙请上镇党委的“座上宾”,推上岩头镇党委溪南村支部书记一肩挑的“唯一候选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纪法贯通,首要的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还必须接受更加严格的纪律约束。《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突出党纪特色,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使全面从严治党的螺栓越拧越紧。
《条例》在坚持纪严于法的同时,做好纪法衔接,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规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明确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与监察法做好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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