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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本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可有些人为人师表,背后却做出龌龊的事情。
去年6月至今年4月,温州某学校,一名34岁班主任老师叶某某多次在学校的办公室、会议室,车内等,对三名被害人以摸隐私部位、让帮忙口交、手淫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猥亵。
案后,叶某某家属与家属达成民事调解。
叶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5年6个月,从业禁止三年。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警示
作为家长:
应多与孩子沟通,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对孩子进行性侵害自我保护教育,告诉孩子,一旦受到侵害或者威胁,及时告诉家长,害怕只会让坏人变本加厉,使自己受到更大的伤害。
教会孩子:
1、向成年人说“不”,让孩子学会表达意愿,如果有人让自己感到害怕或不舒服,要勇敢说“不”!
2、不帮成年人保守“秘密”,告诉孩子,如果有人对你说这件事不准告诉父母,那你一定要告诉父母发生了什么。
3、了解自己的身体,准确的告诉孩子身体部位的名称,让孩子明白隐私部位谁都不许碰,也不要随便触碰别人的隐私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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