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余作秋,身份证号码:330327196801141613,手机:13325985866,现为余南村210-211号村民。 吴春华,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0708096X,手机:18969352646,现为余南村210-211号村民。 被举报人:余礼雪,党员,现为龙港市公务人员,手机:13506618585 余礼钧,党员,现任龙港市余南村村委书记 余礼伦,党员,曾任龙港市余南村村委书记 余礼法,群众 举报请求: 1、请求彻查余礼雪、余礼钧、余礼伦、余礼法四人官官相护并利用其强势地位命令村干部做伪证的情况,并给予其相应处罚。 2、请求撤销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的龙综执责【2020】第145号违法行为通知书。 3、请求督促龙港市人民政府按照(2017)浙0327行审368号行政裁定书,履行苍土资执罚【2016】7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内容。 事实和理由: 举报人余作秋的自留地和村集体土地于2018年4月受到权利侵害,自留地土地面积大约为15平方米,而村集体土地被侵占了大约100平方米,以上土地被余礼钧填田、注上水泥围墙。此项举动既不符合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又使得该自留地的使用权人余作秋受到损害。此后,举报人余作秋与对方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龙港市行政执法局举报余礼钧,其利用村委书记的优势地位,命令多位村干部在龙港市行政执法局进行调查时做伪证。最终,龙港市行政执法局前往该地块后进对对方侵害的土地地块(水泥路)做敲碎处理,并未责令对方将地块恢复原状。据举报人余作秋估计侵害以上均为举报人为维护个人利益作出的合法行为和正常举动,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人之常情。 但举报人余作秋随后遭到了对方一家四人的报复。首先,对方举报了举报人余作秋位于余南村211号前方的房屋,根据余家慕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该房屋始建于60年代,在80年代经过修缮后一直作为居住用房,且有1992年航拍为证,证明该房屋的使用存在合理性,然而却在余礼雪举报后被拆除。同时,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的龙综执责【2020】第145号违法行为通知书明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该行政强制措施并未写明当事人,作为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一方并不知悉。且其在作为该行政强制措施并不符合《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在余礼雪的举报中,综合执法局两次回答明显不一致,其中存在较大出入,明显不合理。其次,对方再次举报了举报人余作秋位于宜山镇的房屋,对方认为该房屋加建到七层属于违建。但是该房屋的加建有苍政办抄(2006)第46号作为文件依据,属于合理范围。然而余礼雪作为政府公务人员却在滥用公民权利,对合法合规的加建不断举报,其只是宣泄与举报人余作秋纠纷中的不满。然而,举报人余作秋仅是对自身权利作出合法举报,只是维护个人利益,并未损害余礼雪等四人的合法权益。 再者,余礼雪等四人家族在原余南村566号的房屋也属于违法建筑,余礼钧、余礼雪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该集体土地为己有,并盖成厂房用作出租,谋取私利。该厂房为砖墙钢架结构属于违章建筑,共计面积170平方米,其所在地为余南村总化粪池上。当地居民多有不满,也曾有多人举报,但都不了了之。 同时,余礼雪等四人家族在原余南村666号的房屋也属于违法建筑,在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2017)浙0327行审368号行政裁定书后,龙港镇(现龙港市)人民政府迟迟未能履行该生效裁判,苍土资执罚【2016】7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内容迟迟未能得到实施。 以上种种行为及现象,让举报人及周围居民认为其背后存在的保护伞和相关利益链勾结紧密,希望能够彻底彻查以上四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作为党员,其四人又是否符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举报人作为一介平民百姓,希望中共温州市纪委能够维护我的合法利益,也维护余南村所有居民的合法利益,希望能够退还被以上四人占用的村集体土地,以维护我们所有人心中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 此致 中共温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寄信人:余作秋 吴春华 202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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