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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18时许,潘桥街道东边村村民吴大妈买了西瓜沿溪坎路步行回家时,被后方一辆疾驶而来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在地,不得动弹。让吴大妈吃惊的是,肇事者竟是一名年仅11岁的孩子。
18时30分许,市公安局交管局四大队三中队民警接到吴大妈家属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寻找肇事驾驶员时,报警人说,撞倒吴大妈的肇事者是个年幼的男孩。发生事故后,孩子吓得慌忙跑回了家。在附近村民的帮助下,吴大妈的家人及时赶到现场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几分钟后,男孩在其母亲的陪同下来到了现场。民警了解到,肇事的男孩2009年出生,今年才11岁。当晚他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骑电动自行车出门准备找同学玩,不料半路发生了事故。
男孩告诉民警,事发时他骑电动车沿着溪坎路行驶,途经文化礼堂路段时,不慎撞上了停在路边的一辆面包车,由于车速较快,来不及刹车,车子又径直撞上了在前面行走的吴大妈,将吴大妈撞倒在地。发生事故后,由于心里害怕,他急忙跑回家去找父母。
根据相关规定,肇事少年不满16周岁,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法律对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予刑事处罚,但交管部门将责令其家长对他加以管教。同时,肇事少年父母还将对吴大妈及被撞车辆的车主因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目前,该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中,具体事故责任还需进一步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由于未成年人自控能力比较差,安全意识比较弱,骑电动车上路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交警部门提醒,广大家长日常要加强对孩子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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