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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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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5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这个数据我无法核实申报,我只知道温商贷平台2019年3月31日的待收金额。现在预登记平台公布的数据与我保留的不符。如果是以“充减提”计算的,我想问凭什么?《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首先预登记平台应当公布并证明我2019年3月31日数据中有多少是“以吸收的资金”向我支付的利息。用借款人利息支付的利息算不算“以吸收的资金”范畴?如果是,立案后仍在向借款人计息24%,难道非法集资仍在继续吗?其次,到目前为止经侦没有向“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获得者发出收缴通知,强行拿出借人开刀,我不接受并提出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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