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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通道挪为私用怎么维权?名义法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这些问题法律服务团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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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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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7月10日,鹿城政协法律服务团举行公益咨询活动,民间借贷、遗产继承、房产合同纠纷等成为市民咨询的热门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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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通道被挪为私用
市民许先生咨询:他所在小区公用通道,被安装了一道门来隔离,变成了个人所有,并出租给他人使用。请问该如何维权?
律师陈兴良解答: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许先生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可以要求房东及承租人及时拆除门,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名义法人要承担责任
市民王先生咨询:亲戚让他当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他实际上没有参与经营,也不是实际的公司法人与股东,而是借用他的名字在工商登记用。现在公司经营出状况,债权人将公司告上法庭,现在作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他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请问他要不要承担责任?
律师林福庚解答:法定代表人是以工商登记为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作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林先生对外应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市民对此不要轻易借名给别人当法定代表人。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娱乐场所企业等借名当法定代表人情况普遍。如果要是当名义法定代表人,就要承当相应的民事与刑事责任。如果借名人与实际投资人双方有协议的,名义法定代表人在承担相关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投资人追偿。
空调外机影响采光
市民刘大爷咨询:邻居家的房子出租,承租人在门口安装了很大的两台空调外机,影响到刘大爷家的采光,以及空调外机散热排出热气影响到刘大爷的居住。刘大爷多次找房东、承租人、物业沟通未果。请问该如何来维权?
律师潘晓珍解答:刘大爷咨询的问题属于相邻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因此刘大爷可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债务人死亡后,该如何实现债权
市民王先生咨询: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款是70多万元。被执行人在诉讼之前以及诉讼中,分别将房产转移给两个子女,导致只能强制执行每月2000多元的退休金。现在王先生担心被执行人年事已高,对方死亡后如何继续实现债权?
律师程杰解答:针对无偿转让财产,已经影响债权的实现,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被执行人的转让行为。如果被执行人死亡,且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银行借来的钱能不还吗
市民郑女士咨询:老公瞒着她向银行借款以及信用卡套现,资金实际都给老公的表兄弟使用,合计有110万元左右。银行起诉她老公还款时,她才发现这个情况。她现在去找老公表兄弟,可是表兄弟现在失联,该怎么办才好?
律师姜亚静解答:这里面涉及两层法律关系。第一层是郑女士老公与银行之间金融借款关系。虽然郑女士的老公不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但是作为合同相对人,他有义务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否则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征信系统上会有不良记录,信用卡透支达到一定金额可能还会涉及信用卡诈骗刑事犯罪。第二层是郑女士老公与表兄弟之间民间借贷关系。郑女士的老公可以持借据、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向表兄弟主张权益,切莫因为对方失联就放置不管,法院的生效文书是对老赖最有效的“武器”,应当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988年房产官司能上诉吗?
市民朱先生咨询:他手头有一份涉及房产的判决书,落款时间是1988年6月15日。现在该1间半的房产拆迁了,针对这份判决书他还能上诉吗?
律师崔波解答:朱先生这份判决书有30多年了,应该是过了时效无法上诉,具体情况朱先生可以去法院咨询。一般来说,上诉只有15天时间,申诉最长时间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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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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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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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许先生咨询:他所在小区公用通道,被安装了一道门来隔离,变成了个人所有,并出租给他人使用。请问该如何维权?
律师陈兴良解答: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许先生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此可以要求房东及承租人及时拆除门,恢复原状,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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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律师可能是从火星上刚来温州的,温州有的事情,他不知道的。

    例如温州南浦三区的业主也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设立路障,按照《物权法》说法: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但是现实是:在南浦三区上班的市场监管所所长去理论,还让温州鹿城区纪委通报批评了,调离工作岗位。

     上述律师,你这样不负责的答复百姓许先生问题,届时温州鹿城区纪委出来通报这个老百姓,你怎么办?

     温州现在基本上已经无法无天了,你不知道吗?《物权法》在温州有狗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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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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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文章云:

空调外机影响采光
市民刘大爷咨询:邻居家的房子出租,承租人在门口安装了很大的两台空调外机,影响到刘大爷家的采光,以及空调外机散热排出热气影响到刘大爷的居住。刘大爷多次找房东、承租人、物业沟通未果。请问该如何来维权?
律师潘晓珍解答:刘大爷咨询的问题属于相邻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因此刘大爷可以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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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事情,律师让刘大爷去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基本上属于“扯淡法律建议”。根本不可行,刘大爷不懂法律,怎么收集证据,怎么打官司?其次就算打赢官司,现在鹿城法院的判决书也是“法律白条”,狗屁用没有!

     例如:温州献华小区的非法设立路障案,吵了三年,周边百姓也去打官司,听说前不久周边百姓官司打赢了,但是,鹿城区法院不执行这个司法判决,这个法律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献华小区在划龙桥路的路口非法设立的路障,至今也没有拆除。

     不信的话,大家可以去现场看看,也可以去问鹿城法院院长:为什么鹿城法院的司法判决书,成了法律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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