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试行)》4月8日发布,配售人才住房原则上每年组织实施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配租人才住房实行“集中受理+常态化受理”相结合方式进行。
配售:向单位书面申请,网上申报
原则上每年组织实施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公告在“温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网”、“温州人才云平台”和同级人才、住建部门网站上进行发布。
配售人才住房实行网上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本级受理范围为省部属在温高校院所、市属单位;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用人单位;企业原则上按用人单位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
用人单位登录“温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网”或“温州人才云平台”主页-“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证明材料:(1)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护照);(2)学历证书;(3)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和相应证明材料;(4)在温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36个月以上证明材料;(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以及用人单位近6个月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完税证明;
另外,根据人才类别还需提供相应资料:①ABCDE类人才称号入选文件或荣誉证书;②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贡献积分值计算表及证明材料;③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以及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材料即《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
各审核职能部门统一登录“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工作。通过资格条件审核的人员名单由属地人才办会同住建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按人才层次从高到低依次摇号选房,同层次人才先摇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选房。当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多于可供房源时,先进行“入围资格号”摇号,再按摇出的顺序号进行选房,不实施轮候。
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实行产权行政限制。
配租:集中受理+常态化受理相结合
配租人才住房实行“集中受理+常态化受理”相结合方式进行。“集中受理”一般采用发布公告方式实施,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常态化受理”原则上ABCDE类人才实行“随时受理即时审批”制度,大学本科毕业生等其他符合条件人才实行“随时受理定期审批”制度。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登录“温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网”或“温州人才云平台”主页-“温州市人才住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如实上传证明材料。
通过资格条件审核公示之后,按人才层次从高到低依次摇号选房,同层次人才先摇取顺序号,再按顺序号选房。
租金价格统一为同地段住房市场评估价的30%
配售的人才住房,属商品房项目配建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销售价格定价流程办理,报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属存量房源的,由人才住房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产权单位等部门根据评估价对售价进行核定。人才购买价格按备案价(核定价)及人才所属层次类别折扣标准计收。
夫妻双方均符合配售条件的,超出人才所属层次类别标准的面积按所属类别折扣标准计收。夫妻人才层次不同的,配售房源标准面积内的按主申请人层次类别折扣标准计收,超出部分按夫妻较低的层次类别折扣标准计收。
配租的人才住房租金价格,统一为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评估价的30%。租金评估价由人才住房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住建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产权单位等部门根据评估价对租金进行核定。租金价格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
新闻+
对号入座看看你符合条件吗?
人才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一、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工作合同。审核标准:
工作合同必须有单位盖章和人才本人签字,且合同剩余时间应在12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应补上续约意向协议。机关事业单位以人事关系为准(海外人才除外),机关单位等无签订工作合同要求的,可以相应证明材料代替。
二、已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36个月以上。审核标准:
社会养老保险金和个税缴纳证明提供其一即可。在不同单位的缴纳记录可累计,但纳入累计的单位必须在温州市范围内,且以申报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的连续6个月以上。
三、全职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且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ABCDE类人才。审核标准:
1.用人单位:即在温机关企事业单位,但不包括房地产、贸易型企业(以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业务作为判断依据)、不包括注册地和主要税收地不在温州市范围内的企业。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所称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税收地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2.ABCDE类人才:根据最新《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以人才称号入选文件或荣誉证书为主要依据。
四、全职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贡献积分值达到100分以上。审核标准:
1.在中小学(幼儿园)工作的人才适用范围指中小学教师,即在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的具有适用教师资格证的在职教师。
2.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人才为在公立医院、医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院前急救机构、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干部保健机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等上述单位工作且具备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私立医院人员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
3.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根据学信网查询结果确定,海外学历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材料。“全日制”为非在职学历教育,要求全脱产就读,以实际情况为准,毕业生证书载明的类别为参考。
4.贡献积分值:按照最新《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执行,目前为《温州市人才住房租售并举实施办法贡献积分指标》(温委人〔2019〕13号),其中中小学(幼儿园)单位人才积分值由教育部门核定,医疗卫生机构单位人才积分值由卫健部门核定。
五、全职在我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范围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近两年年工资薪金所得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以所在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为准)。审核标准:
1.企业标准同第三条第一项,学历标准同第四条第三项。
2.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按照最新《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目前为《温州市紧缺专业人才需求目录(第一版)》(温委人办〔2020〕5号)。
3.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省外职称需按规定经过确认或转许,以人力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4.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即取得浙江省内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在省外取得的,经县级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可视同符合条件。
5.年薪金所得额10万元及以上:要求人才所在单位出具盖章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累计情况-累计收入额”项目数额达到10万及以上,并辅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确定。因2018年度还未推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故2018年度可由单位出具盖章的其他个人所得税扣缴证明代替。
六、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高校科研院所等人员认定、审核标准:
高校主要指在温省属市属高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和温州商学院、温州大学瓯江学院、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等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主要指在温各级研究与开发机构,含科技事业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以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认定为准。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对象为其在编人员(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国内人才统一以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确定用人单位,海外籍人才统一以个税缴纳证明材料确定用人单位。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到企业兼职创新创业的均不列为企业类享受对象。高校归属市本级,科研院所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确定归属地。
人才住房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一、配售人才住房
1.住房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在温州市范围内均没有商品住房购房记录,或者申请人及配偶在温累计拥有过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少于60平方米(含),以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申请人和他人不动产登记证上记载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不动产登记证上记载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积除以房地产权利人人数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2.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审核:(1)申请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限价商品房、批地建房和人才公寓等。(2)申请人及配偶未申领过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3.共同申请: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且同时申请的,仅限申购一套。配售房源方案以主申请人单位隶属地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配租人才住房
1.住房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在温州市范围内均无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大数据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申请人及配偶已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的,在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交付前按无住房计入。
2.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审核:(1)申请人及配偶均未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单位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限价商品房、批地建房和人才公寓等。(2)申请人及配偶均未申领过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3)申请人未申领过人才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租房补贴。(4)申请人及配偶未承租过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类人才公寓(包括“聚英家园”)。(5)申请人或其配偶正处经济适用房轮候期、安置房过渡期的,不再享受该项政策。
3.共同申请: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且同时申请的,仅限申租一套,根据家庭人口情况可配租相对较大面积的住房。配租房源方案以主申请人单位隶属地发布的公告为准。
4.申请人及配偶在租赁合同期间可申请购买配售型人才住房,待住房交付后按规定腾退配租住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