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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在官方微信首发条例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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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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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7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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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晚,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在“温州市人大”官方微信首次发布《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正式全文,该条例已经2020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共6章38条。按照该条例,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以及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限养区。禁止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限养区。
限养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首次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犬只初始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养犬登记部门应当当场核发准养证和犬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
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每一户籍限养一只犬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限养区内,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在犬只颈部佩戴犬牌;遛犬时使用两米以下的牵引带牵领犬只;遇人主动避让。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影剧院以及其他文化活动场馆;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犬只。因导盲、导听、扶助等需要除外。
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特定活动期间,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临时禁入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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