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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
内河货运船舶的船主
您有一份补助待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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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补充通知》(浙交〔2019〕17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推进我市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通航水域环境,做好我市内河货船生活污水收集存储装置安装改造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改造对象及补助金额 在补充通知印发之日前(该通知于2019年9月19日印发),已在温州海事辖区登记的100总吨以上至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内河货运船舶均需进行改造。100总吨以上至300总吨以下(不含300总吨)单船补助1.2万元,300总吨以上至400总吨以下(不含400总吨)单船补助1.5万元。
二改造申请时间和完成时间 符合条件的船舶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辖区港航管理机构提出改造申请,并于2020年12月10日前全面完成改造。
三改造、改造补助资金申请及发放1船舶改造前,申请人应首先与辖区港航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持船舶所有人证明材料、《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营业运输证》等有效证件向辖区港航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船舶拆解改造政府补助申请表》等资料。2补助申请经核准后,由辖区港航管理机构与申请人签订《内河船型标准化船舶拆解改造协议书》。申请人应向船检部门申请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检验。3申请人应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将船舶驶入约定船厂进行改造。装设的生活污水储存舱(柜)以及相关的泵辅、管路等须满足现行的《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有关技术要求,生活污水储存舱(柜)最低容量不小于0.5立方米,生活污水储存柜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4船舶改造完工后,申请人通知辖区港航管理机构派人进行现场验收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核发《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并按规定发放补助资金。
“ 交通、海事部门将共同加强辖区内河水域船舶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督促船舶按规定配备生活污水收集装置并持有有效的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请各内河水运企业、船员积极行动起来,配合做好内河船舶防污染改造工作,让我们共建天蓝水清的大美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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