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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是走过场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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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敝人因不服(2018)浙03刑终1079号裁定(发网帖对永嘉县公安局、永嘉法院寻衅滋事一案),于2019年2月26日在浙江省检察院申诉窗口递交刑事申诉状。
     三万言刑事申诉状,罗列裁定书主要认定事实错误五处,适用法律错误两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四处,本案相关事实与所谓“罪行”、“证言”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或排除十一处,及反驳裁定书其他认定,共提供三十份证据(现又增加六份证据),完全足以证明原审法院裁定书定罪的五个贴中八句话(1、永嘉警察渎职;2、滥用职权、变相拘禁;3、永嘉公安局公报私仇;4、好不容易查出王某让黄海捏造伪证的事实;5、行政庭非法刁难;6、永嘉法院既不依法也不讲理,一定要非法剥夺黄某的代理权;7、依法欺侮一个一脸茫然、一问三不知的原告;8、有权真好,法可以不依!理可以不讲!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绝非编造虚假信息,遑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然而,在2019年12月6日收到浙检一部刑申审通【2019】18号,竟对三十份证据、三万言申诉状视若无睹,不予复查!浙江省检察院只称“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二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一致”。而对刑事申诉状提出的事实、理由、新证据完全置之不理!这也叫审查?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否只是走过场。原审法院是认定事实有误、有罪证据不足判我有罪,现在申诉机关不但无视认定事实错误、有罪证据不足,还无视完全可以证明我本无罪的新证据

      难怪,难怪北大法学院陈永生教授在2007年盘点20起震惊全国并已确认的冤案,竟无一起是因申诉而由司法机关启动救济程序,都是靠出现真凶或被害人复活才洗冤,敝人因言获罪不能靠事实证据洗冤,那还能靠什么?难道要靠出现新政府?明明没有杀人,都会有“证据”证明有杀人,更何况是批评公安和法院的寻衅滋事罪?明明没有杀人,公检法都会一致认为是凶手,更何况是批评公安和法院的寻衅滋事罪?明明没有杀人,家属多次申诉法院和检察院都会置若罔闻,更何况是批评公安和法院的寻衅滋事罪?刑事申诉难,难于上青天!但生在中国,只能按照中国法律终生申诉!现在浙江省高院申诉阶段。

      而浙江省检察院在受理后九个多月才作出审查结案决定,明显违反《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四条“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之规定,这暂且不提。鄙人另就本案事实一一质问浙江省检察院、温州市检察院、温州市中院、龙湾区法院于后:

       二、永嘉县公安局在处理王、陈两家纠纷中明明三次被法院判决违法,并四次以上违法超期办案,两级法院不好意思提也就算了,居然还说“并未发现有处置不公的情形”此系认定事实错误之二。

      裁定书称“针对双方不断地相互控告,永嘉县公安局一方面积极调查取证,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且基本都经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并未发现有处置不公的情形”,裁定书这“基本”一词下得妙,之所以不敢用“全部”一词,是因为知道永嘉县公安局明明败诉四次,在处置王、陈纠纷中,就三次被法院判决违法。案号为2015)温永行初字第82号、(2016)浙0324行初21号、(2016)浙03行终254号!一年多时间,永嘉县公安局三次败诉于同一行政相对人陈巧勇(其中一案是以其妻吴晓叶名义起诉。另有一案2017浙03行终10号也败诉,因无关陈、王纠纷,故不提)这在温州市有过先例吗?在浙江省有过先例吗?举国罕见!这样一个以违法为其常态的行政机关,二审法官竟还敢说“并未发现有处置不公的情形”,让人还能说什么好???然而,永嘉县公安局违法何止如此?在处理王、陈一系列纠纷中,对永嘉县公安局来说,违法就是家常便饭!法院声称没发现,申请人就再指出并补充让法院发现一下:
      1、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书,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永嘉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原告陈巧勇报案的案件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违法(证据15)
      2、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行终254号行政判决书:1、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永嘉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永公行罚决字【2015】第1455号行政处罚违法。2、该处罚决定书系针对周倩倩作出,周倩倩系陈巧勇的纠纷相对方王少林的女儿,永嘉县公安局违法的原因是未在办案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罚(证据16)
      3、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永嘉县公安局对陈巧勇就第三人黄海伪造证据一案重复报案不履行解释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证据17)
      4、永嘉公安局在2014年5月14日受理陈巧勇控告王少林伪造病历对其诬告陷害(其实是2014年1月3日开始向江北所报案,但一直不予受理),于同年7月30日才作出永公不罚决字【2014】第11号,超出法定办案期限16日(证据18)
      5、永嘉公安局在2014年9月7日受理陈巧勇控告王少林用毛豆扔其后背,过了11个月未处理(似至今未处理),严重超出法定办案期限。受案回执单为03241408199(证据19)
      6、永嘉公安局在2014年9月9日受理吴晓叶控告王少林殴打致伤,于2015年8月13才作出永公不罚决字【2015】第4号,严重超出法定办案期限九个多月(证据20)
      7、永嘉公安局针对2011年1月2日陈巧勇、王少林纠纷所做出的一系列处置中,单单程序违法就达六次之多(未依法受理吴晓叶控告王少林故意伤害陈欣彤一案;未依法及时询问查证;未依法王少林的鉴定结果告知陈巧勇;未依法如期、屡次为王少林开出鉴定委托书;未依法立即进行调查;未依法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详见上论
以上足证申请人认为“永嘉警察渎职”、显失公平、永公“执法不公包庇对方”,不但有事实依据,还有法理支持,并非编造虚假信息!也足证裁定书所说“永嘉县公安局针对2011年1月2日陈巧勇、王少林纠纷所做出的一系列处置并无不妥”、并未发现(永公)有处置不公的情形”系认定事实错误!
      第1、2、3项,辩护人在一审时就已提交,两级法院不好意思揭永嘉县公安局的短,视而未见,避而不谈。第4、5、6项均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即未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处理。因已超出起诉期限,而未能起诉,不然永嘉县公安局败诉行政案还有三件!
    而且,永公工作人员在不同时间段,反而纷纷为申请人贴中所涉诸事而托人买情面欲私下调解。在这四年间,包括公诉方的证人江北所长毛秀星找本人的远方亲戚,证人交警大队长金一洋及林光副局长找本村党支部L姓书记,法制大队长汪海潮找本人P姓朋友,林志佩局长找申请人的L姓、z姓朋友,还有找本村主任的,以及找陈巧勇亲友的,就不一一点明了(朋友们都没说不能提,因此公开也没对不起朋友)。有鉴于其诚意,尤其是冲着朋友情面,便在2016年夏与毛秀星、林光,另是金一洋、邵登宽分别约谈过几次,我们并做出过最大让步(只要求依法处理王某即可),而永公只想私了赔偿,当然,按毛秀星的原话是说补偿、补助。
    试想,如果永公并无处置不公,何须托人调解私下补偿?即使在申请人被逮捕后,永公预审科叶警官提审时还两次征询申请人:“陈巧勇的事怎么调解好?”如果永公处置并无不公,还需要问申请人怎么调解吗?
      浙江省检察院竟也称“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二审裁判认定的事实一致”,真不可思议!




省检不予复查决定书.jpg
20起冤案无一起是司法机关主动洗冤.png
昆明刘文华律师当庭辩护词卒段.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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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5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州市)龙湾区法院


  你院认定的“事实”是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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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1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州市中级法院


  你院认定的“事实”是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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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2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万言状有什么用,浪费办案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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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14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吐槽冠军 发表于 2020-4-12 10:36
万言状有什么用,浪费办案人力



老兄以为他们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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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4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没看啊,他们只会问领导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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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4-22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吐槽冠军 发表于 2020-4-14 18:17
肯定没看啊,他们只会问领导的意思


那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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